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由谁管辖”。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是详细解释:
管辖原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的“本区域”具体指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这是确定劳动争议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劳动者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所在地:同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如果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则以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这也是确定劳动争议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管辖冲突解决: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解决了在管辖上存在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管辖权异议制度: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还设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逾期提出,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但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清晰明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并在管辖冲突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准。同时,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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