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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最高人民制定了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线索,以及担保信息等。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保全的裁定与执行:
人民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通过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人民裁定后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人民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担保的要求:
人民可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担保不足时,人民可责令申请保全人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可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担保的形式与审查: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出具担保书,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范围、财产及其价值、责任承担等内容。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的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担保书,载明因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损失等内容。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的,人民应依法准许。
无需担保的情形: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特定费用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人民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保全措施的实施:
当事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不能提供的但提供具体线索的,人民可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可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保全措施应依法保密,除保全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
保全财产的选择与处分: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应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允许其继续使用。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外,应责令其书面报告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保全的期限与续行:
保全措施有明确的期限,申请保全人应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行保全,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后果。
人民应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及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保全的解除与变更: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人民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
保全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可商请保全移送执行。
复议与异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应依法审查处理。
特殊规定:
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施行日期与效力: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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