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民族自治和高度自治的区别”。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1、定义差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一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度自治特指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除了外交和国防事务由管理外,两者在行政、立法、司法和终审方面拥有的权力。
2、目的差异
民族区域自治旨在实现少数民族自治,让少数民族能够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事务,因此其自治权相较于一般行政区域更为广泛。高度自治则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国家统一,允许特别行政区在50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同时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3、权利范围
民族区域自治权包括民族立法、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及语言文字自主权,以及少数民族干部的任用优先权。而高度自治权则涵盖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和终审权,并且现行的法律基本保持不变。
4、特点差异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两个显著特点:首先,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治机关都是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其次,这种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高度自治则是在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的前提下,允许这些地区在坚持“一国”原则下实行不同的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
Copyright © 2019- 99spj.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