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串标围标被处不良记录和没收保证金属行政处罚吗?”。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是的。在招投标过程中,若企业因涉嫌串标围标被处以不良记录和没收投标保证金,这两项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需根据具体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进行区分。
⭐️ 一、不良记录属于典型的行政处罚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措施。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可将其列入“黑名单”,其参与后续招投标活动。
2. 性质与影响
不良记录(如信用档案扣分、列入失信名单等)属于声誉罚,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和招投标资格。
⭐️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需分情况讨论:
1. 依据合同约定没收
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串标围标可没收保证金”,则属于民事违约责任(合同关系),不直接归类为行政处罚。
2. 依据行政决定没收
若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如依据《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
⭐️ 三、串标围标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
招标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如重新招标成本)。
没收保证金(合同约定)。
2. 行政责任
不良记录(信用惩戒)。
罚款(中标金额5‰ - 10‰)。
取消投标资格(1 - 3年)。
3.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 四、如何自查?1. 合规自查
企业需建立投标内控流程,避免员工为“冲业绩”铤而走险。
2. 法律救济
若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诉讼。
3. 风险警示
串标围标行为可能触发“行刑衔接”,行政处罚后若发现犯罪线索,将移送司法机关。
📚 权威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处罚定义与类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串标法律责任);
《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串标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不良记录属于行政处罚的“声誉罚”,而没收保证金需根据实施主体判定性质。企业应严守招投标规则,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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