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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来源:99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从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个维度进行考量,具体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是否适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环节、劳动者是否须本人提供劳动、生产资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连续性、劳动报酬支付是否长期且稳定、社保由谁缴纳档案由谁管理、是否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等。

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在满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情形下,即使劳动者主体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然而,若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则不能简单地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来终止劳动合同。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转入其他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动者因社保缴纳未达领取年限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若一律终止劳动合同,将违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

三、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最高院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用人单位对这类劳动关系享有终止权,但终止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相关答复中持不同观点,认为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外,上海高院在相关问答中也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属劳动关系。这是因为: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仅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改变;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实质要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虽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款规定之形式,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相违背,有待立法者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人群为弱势群体,用人单位在雇佣此类人员时应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探讨中,都应充分保护此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劳动保障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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