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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及就业补贴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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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及就业补贴都在这里”。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及就业补贴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就业补贴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即征即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就业补贴(以北京为例)。

一、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方式: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据实扣除,年度申报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享受条件: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全根据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使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按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优惠条件:

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依法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批准的月最低平均工资。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D级,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又适用其他支持就业的优惠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以北京为例)

享受主体:北京市内的用人单位。享受条件:

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

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岗位补贴标准:

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

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享受岗位补贴的同时,招用残疾人是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或残疾人毕业生。

补贴标准:单位缴纳部分五险50%,三险100%(最长可享受五年),最高每人每年可获补贴两万元。

以上内容详细阐述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及就业补贴的具体内容和享受条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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