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各干部职工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第六条干部职工请销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级部门领导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后交综合部备案。
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准超假。
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当在返回的当天或第二天补办续假手续。
请假权限:所有干部职工需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七条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1.干部职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综合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书。
2、伤人员要有医疗和鉴定部门的手续,经领导班子研究认可,休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3、年累计请病假超过半年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事假:
1.干部职工因合理原因请假须要本人亲自履行手续,并按规定时间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休假。
2、请事假的干部职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八点半以前请示主要领导),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请事假年累计30天以上的、因直系亲属有病,请假半年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但超出的天数均按事假对待。
或未按规定时间第九条未向部门和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相关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第十条1.2.3.4.5.6.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奖:凡请假不备案的。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无请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超假又不进行补假的。
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请假的。
旷工超过2天的。
以办公事为由不打招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