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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四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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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四个矛盾 刘世慧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但二者服务于不同的 的经营者个人,而企业所得税对承包经营者征税恰恰相反,只 目的。从目标看,基本会计准则明确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与会计 确认承包经营者个人,不确认法人;二是计征所得税时,承包 报告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或反映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税 方按承包经营期为纳税义务期,而发包方是按会计期间(会计 法的目标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 年度)纳税,当会计期间与承包期不一致时,就产生矛盾。 发展。本文对基本会计准则与税法间四方面的矛盾进行分析。 二、借贷记账法 一、会计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 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假设主要有会计主体、持续经 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根据借贷记账法的原理,任何一项经济 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四个假设。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某个 活动的发生,都会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但其变化规律不外乎 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取得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 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实物资产和债权形式的转化;二是权益和 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负债形式的转化;三是实物资产和权益发生变化。特别是实物 征收。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据了两项会计假设,即会 资产与权益的变化会引起税收的变化。由于资产交易和收益 计主体假设与会计分期假设。但我国正处于建立健全市场经 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在制定税法时没有考虑借贷记 济的过程中,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存在, 账的原理,造成税务处理的结果不同。例如,甲方以土地使用 这些经营方式很不规范,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产生一 权,乙方以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合 些问题:一是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的,并不确认具体 资后资产变成了权益,合资后6个月,甲方提出退股。乙方以市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 二、债务重组新准则的不足 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一)“债务重组”的提法不够严谨。其实,对于“债务重组” 之所以规定要冲减坏账准备,是因为作为债权人,总是想 一词的使用错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1998 按期收回全部本息,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 年初版从一开始就已经意识到了,但却以一个经不起推敲的 之,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捐赠行为。既然企业将收不回的应收款 “理由”而自圆其说:“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 项直接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或冲减当期“坏账准备”科目, 而言,即为‘债权重组’,但为便于表述,本准则将‘债权重组’和 那么,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的部分,其实质也是收不 ‘债务重组’统称为‘债务重组”’。而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和 回的债权,也应比照上述作法入账。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 2006年的新债务重组准则,连这样的自圆其说也没有了。 是为了能够与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账务处 (二)“财务困难”的界定比较困难。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 理相统一,无论是新准则还是旧准则,如果以低于债务账面价 的前提是“发生财务困难”,但如何才能称得上是财务困难,没 值的现金清偿债务都是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的。 有一个衡量的标准,界定时,人的主观因素作用很大。 (五)新准则更能体现资产负债观。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 (三)信息披露尚待完善。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日常的 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 经营活动,它的损益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或流 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 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在编 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 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把债务重组的收益或损失从补充资料净 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 利润项目中进行扣除,这样对净利润调整后所反映的经营活 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才是真实的数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 l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 现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补充资料中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金流量净额项目相一致。因此,为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是 这些变化反映了新准则下的会计信息更加注重资产、负 否应在现金流量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 债的质量,更加强调“资产负债表观”,而一改以前的片面侧重 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收入、费用的“利润表观”的思想。 (作者单位: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42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价购买了甲方的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股权交易不 需要交纳任何税金。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是股权的转移,但形 式上由资产交易变成权益交易,而实际上是逃避了应交纳的 营业税等。熟悉税法的纳税人可以利用会计方法,先将资产变 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也要遵循谨慎原则。谨慎原则要 求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 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在实务中,企业和可能会 对谨慎性原则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谨慎 性原则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谨慎原则中的“可能发生”带有 一定的预见性,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其标准在企业看来有可能 企业所得计算基础通常有两种: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收 偏紧,而在国家看来有可能过松,由此引起国家与企业在社会 付实现制。《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 分配利益上的分歧,造成国家和企业的争执。在财政需要与维 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目的 在于使各个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正确和一致 的反映,向内部和外界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根据该条规 定的要求进行的会计核算,企业的收入中包含了已经交货但 尚未收款的赊销收入(应收账款),费用中包括了已经支出但 尚未摊入费用的损耗(待摊费用);企业预收的货款不计入当 期收入而延至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计入,企业以后支付的 费用可按规定预提。这样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乃至由此计算出 的损益,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法都采用了 财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作为税务会计的基础,使会计准则 与税法在这方面基本一致,但将权责发生制应用于税法时,与 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比如,税法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并不 完全遵循权责发生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准则在计算企业所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 却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 (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 业外收益等)则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利息收入的确认、资产 收益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都是在收到现金时记账。 2.的进项抵扣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 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的销项 税款,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核算本期应交纳的 实际税额。而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购入的原 材料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这就使 会计信息资料缺乏可比性,从而削弱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 3.在信用销售普遍、应收账款比重较大的企业,由于销售 已经实现,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义务已发生,但用来缴纳 税款的销货款尚未收回,实际缴纳税款的能力尚未具备,税款 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拨付。如果企业流动资金匮乏,必然 举债垫付税款。结果是,一方面企业资金成本加大,生产经营 活动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借款手续复杂,取得麻烦,难以按时 取得资金,造成企业欠税,影响了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谨慎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十“企业对交易或者 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 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明确规定财务会计在 护税基的两难选择中,立法机关往往偏重财政收入考虑,在制 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尺度整体较严,忽视谨慎原则的要求。因 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同是造 成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 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 值准备、委托借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无形资产减施准备等减值准备,但计提的减值准 备不得转回,除非资产出售、报废处置时方可。企业可以采用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 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期末 账面价值高于市价时,直接体现损失,减少了应税所得;相反, 在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市价时,则仍以历史成本计价,不必体现 当期收益,从而减少了计税所得。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体现了对 税基的维护,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而税法仅允许按备抵法计 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年末应收账款5%。范围内在税前扣 除,其余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 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即不论该项资产 在会计期末是增值还是贬值都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如果发生 跌价损失,必须推迟到转让投资时才能确认。此外,税法还将 经营性财产损失排除在扣除项目之外。税法规定:除金融、保险 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 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 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然而,企业 从事信贷业务是为了获得收益,既然是收益就应计入应税所 得,其经营损失也应允许税前扣除。若不许企业间借贷,对违 规行为可依据金融法规处罚,通常罚款有标准或数额,而 不承认税前全部扣除。这与罚款标准相背离,但也是为了维护 税基之要旨。 长期以来,谨慎原则的应用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按此确 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下降,税法对谨慎原则一直持否 定态度。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会计国际化大势所趋,税法应 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在扣除减值准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 本费用支出据实列支等方面充分体现谨慎原则的要求。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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