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
指导原则》的通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未完成免疫程序儿童的疫苗补种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我中心拟定了《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指导原则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5年7月2日
附件
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指导原则
(2015版)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对未完成天津市免疫程序的儿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 总体原则:
1、“未完成天津市免疫程序”是指某剂次疫苗已超出合格接种年(月)龄范围仍未接种的情形,合格接种范围见附表1。
2、该补种原则只适合疫苗补种时使用,不能用于常规免疫。 3、0-6岁未完成天津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7-14岁儿童只需补齐2剂次麻腮风疫苗。
4、对遗失《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其从原接种单位获取既往接种记录证明,并按照记录进行补证和补种;无法获取接种记录的视为免疫空白。家长回忆不作为接种记录依据。
5、如需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原则上每次最多可同时接种2种注射疫苗和1种口服疫苗,注射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除非有特殊规定,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以上免疫规划使用的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如未同时接种,至少应间隔28天再接种。
6、无特殊情况应优先补种脊灰疫苗和含麻疹成分疫苗。
二、各种疫苗补种细则:
以下各种疫苗的补种细则首先需要参照补种的总体原则: 1、卡介苗: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3月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或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儿童不予补种。
2、乙肝疫苗:补满3剂次。第1剂与第2剂间隔≥28天,第3剂与第2剂间隔≥2个月且与第1剂间隔≥4个月。
3、脊髓灰质炎疫苗:0-6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包括强化免疫、IPV等),应补齐4剂次,每剂次间隔≥28天,第4剂次与第3剂次间隔1年以上。
4、百白破疫苗:0-6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包括五联疫苗、同种二类疫苗等)的,应补齐4剂次,每剂次间隔≥28天,第4剂次与第3剂次间隔1年以上。白破疫苗与最后1剂百白破疫苗要间隔1年以上。
5、含麻疹成分疫苗:0-6岁儿童需补齐3剂次(包括强化免疫等)含麻疹成分疫苗,前两剂次间隔≥28天,第3剂与第2剂间隔1年以上。18月龄以上用麻腮风替代麻疹疫苗。
6、乙脑疫苗:0-6岁儿童需补齐2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间隔1年以上。灭活疫苗基础2剂视为减毒活疫苗基础1剂,灭活疫苗加强1剂视为减毒活疫苗加强1剂。
7、流脑疫苗:0-6岁补齐2剂次含A群流脑疫苗和1剂次含C群流脑疫苗,3岁以上直接用A+C群多糖流脑疫苗补种,2剂次多糖A群流脑疫苗间隔≥3个月,A+C群多糖流脑疫苗与最后一剂次含A群流脑疫苗间隔1年以上。
如果接种了3剂次A+C群结合流脑疫苗,视为已经完成了A群和C群流脑疫苗的基础免疫。如果没有完成3剂次A+C群结合流脑疫苗,则视为只接种了同等剂次的A群流脑疫苗,C群流脑疫苗未接种。多糖流脑疫苗与结合流脑疫苗需间隔28天以上。
8、甲肝疫苗:0-6岁甲肝灭活疫苗需补满2剂次,第1剂和第2剂间隔≥6个月,有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史的儿童无需再补种。
附表1 完成免疫规划疫苗及剂次的时间要求
疫苗
卡介苗 乙肝
脊髓灰质炎
百白破
白破 麻疹 麻风腮
流脑A群
流脑A+C
乙脑
甲肝
剂次
1 1 2 3 1 2 3 4 1 2 3 4 1 1 1 2 1 2 1 2 1 2 1 2
合格接种截止年(月)龄
12月龄 12月龄 12月龄 12月龄 12月龄 12月龄 12月龄 4岁 12月龄 12月龄 12月龄 24月龄 6岁 12月龄 24月龄 5岁 18月龄 18月龄 3岁 6岁 12月龄 2岁 24月龄 36月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