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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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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

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政局坚决纠正‘三违’行为,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求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加大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章行为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要求,依据松原市政局违章处罚规定,特别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所属各基层单位签订的外包施工单位。

第三条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处罚

(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施工单位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对施工单位违章记5分。

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组织整改或者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2、未经工程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动火或无监管人员指导,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4、在具有火灾、爆炸物品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5、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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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阻拦报告火警的或者谎报火警及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

7、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8、带电作业,在邻近高压带电设施或在部分停电的高压电气场所,没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的;

9、驾驶员把车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的;

10、驾驶员出车途中擅自配货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以300元以上罚款,,对施工单位违章记3分。

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吊车司机无指定指挥人员指挥擅自进行起吊作业的;

3、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防止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4、未按规定改变工种或者改变工种未进行转岗培训而私自安排转岗上岗的;

5、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6、指定由专人负责的消防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失灵和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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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驾驶员擅自改变行驶路线的;

8、挑带电线路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杆的;

9、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的或其他施工人员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上岗的;

10、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处以200元以上处罚,对施工单位违章记2分。

1、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的;

2、氧气瓶与乙炔瓶同库存放的;

3、作业人员在运转设备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在旋转部位进行作业的;

4、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5、驾驶员强行超车、会车的;

6、在电气线路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未经安全部门批准进行起吊作业的;

7、起吊易燃、易爆危险品,起重臂或吊物下有人,起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的;

8、工程施工或者检修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或者未向施工人员交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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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上岗证的;

10、未组织作业前会议进行全员风险识别的;

11、未对职责范围内的HSE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

12、人为使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

1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不按规定穿防静电工服的;

1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15、本岗位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上报的;

16、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17、驾驶故障车辆上路行驶的;

18、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19、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的;

20、驾驶人、货混载车辆的;

21、货运车辆超过额定载重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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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随车执行任务人员劝说驾驶员饮酒或者驾驶员饮酒不制止的。

23、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仍然进行起吊作业的;

2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施工和相关设备、设施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施工队伍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对施工单位违章记1分。

1、违反劳动纪律,睡岗、脱岗、窜岗的;

2、在规定戴安全帽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者戴安全帽不按标准系带的;

3、没有制止或默许他人违章作业的;

4、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的;

5、未对进入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

6、有毒有害场所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未处于完好、可靠状态的;

7、站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上进行挑电线路作业的;

8、氧气瓶、乙炔气瓶、火源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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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者开、闭乙炔气阀门的;

10、在吊作业中未使用符合要求、标准的吊具、吊索的;

11、吊装超过额定载荷或起吊物重量不能确定,起吊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的;

2、机动车辆和移动设备修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3、站在对方的管材上撬管、排管作业的;

1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操作时按规定不应戴手套而戴手套的;

15、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者无专人监管的;

16、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未采取防止梯子滑倒措施的;

17、在可能使高处作业人员坠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9、用火、用电、用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20、不会使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

21、驾驶车辆吸烟、打手机等妨碍安全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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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随身携带有关证件的;

23、驾驶员行车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四条 施工单位职责违规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对施工单位违章记5分。

1、没有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员工生产作业无章可循的;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未按照安全“三同时”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设计审批、验收程序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

5、不保证安全施工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工程主管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的;

6、将生工程主管单位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7、对违反规定转包工程,转包无资格单位的;

8、特种设备被施工单位转证、借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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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0、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11、施工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单位所属员工上意外伤害险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对施工单位违章记3分。

1、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证而投入运行者或超期在用的;

2、未按国家及局有关规定要求购置的特种设备及锅炉水处理药剂的;

3、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施工申请审批手续,而私自开工的;

4、进入特种设备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与备案审批人员不符,弄虚作假,或特种设备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5、对特种设备、各类气瓶管理不善,无章可循或有章可循但设备私自调动、自编号随意改变、技术资料管理混乱、设备铭牌及注册铭牌不全的;

6、购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各类气瓶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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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工人宿舍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现事故造成工程主管方损失的;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9、凡接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的;

10、对已处于危及人身安全状态的设备、设施,无可靠安全措施的。

(三)、生产经营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施工单位违章记2分。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施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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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经行评估、监控,或者未指定应急预案的;

7、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9、新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不合格,以及员工未经转岗教育、培训不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10 、未按规定制定《HSE作业指导书 》、《HSE作业现场检查表》的;

11、委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顶岗的;

12、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不善或者带病运行危及人身安全的

13、未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未按期检验超期使用的;

14、配备、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选用没有消防资质厂家的;

15、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的;

16、未经工程主管单位批准私自转岗、外雇无证驾驶员的。

(四)、生产经营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00元的经济处罚,对施工单位违章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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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的;

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凡生产设备、设施的重要部位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治理仍在运行使用的;

4、凡用电设备及线路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配电箱未进行可靠接地保护的;

5、凡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漏电机保护器或者漏电保护器失灵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竣工验收资料未按规定时间移交甲方而影响特种设备投用办理使用证的;

8、特种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或已配备但运行失灵的,以及未按期效验而投入使用的;

9、钢瓶安全管理台账不明确,不能有效反应动态管理过程和科学管理的;

10、使用钢瓶的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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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一般火灾隐患不能按时消除的;

12、未按规定及时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执行制度不严的;

13、未按规定设立HSE现场标识的;

14、未保证基层HSE应急设施配备的;

15、未按规定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如实记录和评价的;

16、消防器材未实行定人、定位、定期检查保养“三定”管理的;

17. 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按规定设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18. 易燃易爆、产地无醒目安全标志的;

19、易燃易爆场所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20、施工单位安排驾驶手续不全的车辆出车的。

第五条 对施工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局安全主管部门签发《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罚款记分通知单》。

第六条 对施工单位违章实行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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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包施工单位如不交,或托欠违规、违章罚金,局安全主管部门上报主管领导,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违规、违章记分数累计20分以上扣施工单位50%抵押金,违规、违章分数累计50分以上扣施工单位全额抵押金。

制定以上处罚条款目的不在罚款,主要是整治施工队伍、提高工程质量、强化施工安全生产意识,消除消防、安全生产工作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施工安全生产环境,希望有关施工单位大力配合。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市政工程管理局安全保卫科所有,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政工程管理局

安全保卫科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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