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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部分内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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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护士条例》相关内容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颁布,近日上级要求学习相关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护理部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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