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严明奖惩,勉励和教育员工,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洗煤厂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洗煤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洗煤厂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厂规章制度的,无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可根据功绩及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1、工作一贯积极认真,认真遵守各类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对洗煤厂有相当贡献者。
2、工作认真负责,细心巡检,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事故,避免更大损失成绩显著者。
3、对恶性事故及时抢救和排除,对控制事态恶性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4、对“三废”治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改善劳动条件及减轻劳动强度成绩显著者。
5、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必要被确定为突出贡献者。 6、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部门的负责人。 7、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 8、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9、奖励形式有通报表扬、荣誉奖励(奖状、锦旗)、物质奖励(奖金、物品)、晋级。
第六条 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未遂事故者。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部门和个人。
5、工作消极,不负责任,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冒险、蛮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者。
6、安全生产管理不善,不完全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
7、因违章作业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亡及设备设施损坏的部门和责任者。
8、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工作消极,不配合、不开展上一级安全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任务者。
9、处罚形式有通报批评、罚款、扣罚奖金、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监处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厂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好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厂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逾期不交的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玩忽职守,违反《洗煤厂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逾期不交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厂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十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厂安监处登记。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副主任、班长、副班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该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
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洗煤厂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