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卷第5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01.11No.5
2010年lO月
JOURNALOFBEIHUA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0ct.2010
文学研究
交往的两重性:网络虚拟主体间性考察
王桂亭
(国立华侨大学文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主体既是现实存在,也是心理存在。网络的虚拟性,造就了虚拟主体。它可能按照“理想原则”建构,也可能按照“快乐原则”行事。网络交往充满了悖论,一方面有对欲望的宣泄;另一方面,有对理想的抒写。网络的虚拟性释放了人的本真性,按照本真性进行交往,就是我们所说的虚拟主体间性。它是一个矛盾场,一个过渡场。一方面存在向艺术交往过渡的可能;另一方面,让人降格为欲望符号,互为客体,以他人为地狱,导致交往的单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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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虚拟主体;间性
中图分类号:12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10)05—0020—04
传统媒介是“理性化”的,追求稳定和秩序;网络媒体则是“非理性化”的,以流动无序为特征。在身份塑造上,前者支持身份的稳定化;后者支持身份的虚拟。在自我意识层面,传统媒体强调按“现实原则”建构自我,网络媒体为实践“理想原则”或“快乐原则”提供了可能。
一、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
主体是社会存在(身份)和心理存在(自我意识)的统一体。从个体心理发展角度看,人不是生来就有自我意识,而是在不断的社会化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史前时期人类没有从自然中脱离出来,没有明确的自我意识,人还不成其为人。随着实践的深入,特别是社会分工使个体之间的差异程度加大。在差异中自我意识逐渐兴起。社会分工为个体分化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个体就有可能逃脱群体意识的羁绊,具有自己的观念、情感和欲望。群体意识已经无法完全涵盖个体意识的扩张,个体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人格力量或自我意识。
从身份角度考察,现实生活中,人们具有多重身份,每个人都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在现代生活中,个人经常会通过与多重经验相对照的多重行动逻辑调动不同的形象,在日常生活中的多种活动场景之中恰如其分地行动。由于这些形象所具有的性格、欲望、兴趣、认同以及所利用的认知和情感的资源不同,打破了个人在时间中的连续性和空间中的统一性,形成了所谓复数的自我。”…就单一社会属性而言,人们的身份是确定的,如男人不是女人,父亲不是儿子。社会分工强化了身份的稳定性,因为分工的存在,每个个体都有相对固定的社会位置和与此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人们一般很难改变。在这个过
程中,人们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自我意识或人格。自我意识虽然具有可塑性和流动性,但是,它是相对
收稿日期:2010—04—07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立华侨大学“侨办”科研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9QSK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王桂亭(1971一),男,安徽和县人,华侨大学文学院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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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自觉的自我意识一旦形成,自我往往尽可能地维护它。社会则通过各种手段,让自我意识及其指导下的社会行为纳入规范。自我意识的逐步强化和稳定化,反过来促进身份的“确定性”,使各种身份具有内在一致性。
在现实生活中,非自觉的自我意识往往是受压抑的。人们往往没有机会自由实践自己所向往的身份。如今,以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为前提,人们很容易实现身份转换。身份转换是对传统社会分工的挑战,使身份扮演者具有了超越现实的属性。身份的隐匿性和虚拟性让网民可以暂时摆脱社会控制,将个人从现实世界中分离出来,重新选择自我定位和自我发展取向。
当然,受到现实生活的,身份的虚拟是有限度的。虚拟身份和主体的想像力、知识阅历有关,同
时,还受到离线身份的掣肘。在网络中,似乎性别、种族、年龄的差异在消失,但是,这些只是表象上的缺场。在深层,离线的真实身份作为心理结构一直影响着在线身份的“建构”。身份的虚拟性和多样性并不是说网络生存可以获得绝对的自由,而是说通过对身份多重性的反思,可以拓展自我发展的途径。
二、现实主体间性与艺术主体间性
自我意识是在与他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个体并非生来就是一个具有各种属性的自足的实
体,他(她)只是借助于这些属性同其他事物发生表面上的相互作用,而这些事物并不影响他(她)的本
质。相反,个体与其躯体的关系、他(她)与较广阔的自然环境的关系、与其家庭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等等,都是个人身份的构成性的东西。”口1格里芬从个体与他者之间的关系来说明个体“身份”。人的一切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周围所有的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如生产关系、性爱关系、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等。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必然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本质”,形成了人的社会属性。
现实交往常常是一种“身体在场”的交流。“自我,当然是其肉体的体现。对身体的轮廓和特性的觉知,是对世界创造性探索的真正起源……身体不仅仅是一种‘实体’,而且被体验为应对外在情境和事件的实践模式。面部表情和其他体态,提供了作为日常交往之条件的场合性(contextuality)或指标性(indexicality)的基本内容。”【31身体不仅是指物理实体,也是一个行动系统。作为物理存在,身体有表情、肤色、体态上的区分。在El常的互动中,有时会使交往双方产生一种优越感或自卑感,使得日常的交往具有了某种先赋的不平等性。另外,身体是羞感的起源,它会产生诸如害羞等心理反应,此时的身体成了人们交往的障碍。
现实交往还受到利害关系的制约。在交往关系上,哈贝马斯批判工具理性,倡导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交往行为,以期实现相互沟通理解,达到和谐状态。哈贝马斯认为,工具理性不断侵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对人们的交往领域实施控制,使人们的交往关系被扭曲。理想的交往环境应该是“主体之间既不受外界的压力,也没有内在的强制,完全处于自由、自主、自律状态,而且相互之间处于平等对话关系。有了这样一种关系,才有可能出现交往。而要想把交往坚持和贯彻下去,所有参与者就应当机会均等。”[43现实交往中,这种状态却很难实现,主要是交往主体受各种条件的,如身份、地位、年龄、
社会规范等等,因此,哈贝马斯的观点明显带有乌托邦色彩。所谓的现实主体间性往往是不充分的,充
分的主体间性只能寄希望于艺术交往。
审美状态是主客同一、物我两忘的状态。在艺术交往中,交往双方互为客体,又互为主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审美状态中,审美者把自己心中的其他属性暂时“悬搁”起来,抛开实用目的,只剩下审美属性,使人在这一刻成为审美主体,把物我关系由实用变为欣赏,从而进入物我两忘的境界。在审美状态中,审美对象已经不是客体和无生命的存在,而是与审美主体同化了。这种同化主要通过移情来实现。无生命的对象成为有生命的情感对象,有生命的对象成为与我心情同振共鸣的对象。移情之时,对象仿佛在主体中,不知何者为我,何者为物。
在现实主体间性与艺术主体间性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网络虚拟主体的出现,为从现实主体间性向艺术主体间性过渡提供了可能。“虚拟主体间性,指的是人们在隐身交往过程中所形成
的关系……隐身交往是介于现实交往与艺术交往之间的另一类交往,虚拟主体间性是有别于现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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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性与艺术主体间性的另一类主体间性。””1交往必须依赖一定的媒介,媒介成为制约交往深度和广度的重要因素。马克
波斯特写道:“在第一阶段,即口语传播阶段,自我由于被包嵌在面对面关系的总
体性之中,因而被构成为语音交流中的一个位置。在第二阶段,即印刷传播阶段,自我被构建成一个行为者,处于理性/想像的自律性的中心。第三阶段,即电子传播阶段,持续的不稳定性使自我去中心化、分散化和多元化。”[61这里马克了电子传播阶段,马克
波斯特主要从信息载体层面考察主体(自我)问题。在口语传播阶段,
在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中,交流双方互为主体。在印刷传播阶段,传者和受者分离,形成了传者中心。到
波斯特认为,传播的不稳定性,让自我去中心化、分散化和多元化。这种看法是
值得商榷的。与印刷传播相比较,电子传播、H语传播具有不稳定性,口语传播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表情、肢体语言等弥补不稳定性。电子传播阶段无论是电视影像还是广播声音都是稍纵即逝的甚至是无序的,与印刷文字比较的确具有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传统电子媒介一直试图克服这种不稳定
和无序性。传统电子媒介存在中心化观念。【71到了网络传播阶段,才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所谓的“去中
心化、分散化和多元化”,成就了虚拟主体,为虚拟主体间性提供了媒介基础。
三、虚拟主体间性
在网络上,隐身交流可以避免直接面对身体。人们消除了身体受到伤害的顾虑就可以尽情发言。同时,这种“身体缺场”,为人们的羞感提供了一层屏障,极大地冲淡了人们的害羞和尴尬,以一种更为开放、大胆的姿态介入到网络交流中去,从而更加原始和率真。随着网络视频的流行,视频交流便成了一种常见的交往形式。但是,视频交往也没从本质上改变交往的虚拟性。首先,视频本身就是一种符号,身体影像不是实在的身体。其次,视频交流完全可在虚拟的“身份”中进行,如为了讨好对方,只展示自我的某个层面等。
实在身体的隐退,使网络交往带有某种对现实的“超越性”。主体间性的前提是主体是确定的。虚拟主体消解了恒定的主体,以符号来建构自身,这样虚拟主体间的关系就变成了人(在对方看来也是符号)与符号间的关系。人和符号的关系也就是读者和文本的关系,文本的背后有一个作者(现实主体)。不过,这个文本与传统文本大相径庭,是虚拟的电子文本。
网络虚拟交往关系中,以电子文本为中介,形成了读者与作者之间的多重关系。作为现实主体的读者和同样作为现实主体的作者不可能实现充分的主体间性关系。充分的主体间性只可能发生在作为现实主体的读者和电子文本(审美形象或意象)及电子文本所展现的虚拟主体之间。网络具有互动性特
点,作者和读者可以相互转换,因此,现实主体的作者(读者)也可能与虚拟主体的读者(作者)相互理
解,形成主体间性关系。完全的虚拟主体与另一个虚拟主体间的交往是不存在的。作为虚拟主体的读者不可能完全虚拟化,读者肯定受到现实身份的制约。所谓的虚拟主体间性,实际上表达的是自我以电子文本为中介与另一个虚拟主体(审美形象或虚拟主体)间的理解交融关系。
从作者角度看,网络中的自我形象是以电子文本的形态出现的,电子文本成为展示虚拟个性的窗口。电子文本创作具有非个性化特点,非个性化不是说没有个性,而是说和作者现实个性没有必然的联系。网络中的写作存在的是虚拟个性,这种个性可能贯穿于整个文本的创作中。与现实个性相对而言,虚拟个性是不稳定的、自由的,但是,毕竟它是存在的。电子文本实际上是舍弃了传统文本作者个性化的努力。
虚拟主体和文本在网络中都具有非稳定性特征,特别是电子超文本似乎不存在一个特定的结构,永远是一个没有完成的作品。“电子文本是第一个根本不稳定的文本,它的意义元素,结构元素和视觉显示元素都根本不稳定。不像印刷出版物或者中世纪的卷轴,计算机不要求写作的任何一方面在整个文本诞生之前就事先确定。这种不安定的性质和存储信息的技术是与生俱来的,它通过在硅和金属的微小连接处收集转瞬即逝的电子来存储信息……于是计算机写作的天生倾向就是改变、生长,最后消失。”【8o因此,在电子文本中寻求作者的个性变得复杂,这显然和传统的以作者为中心的文本批评完全不同。在隐身交往中,有可能实现读者与文本(其中的艺术形象)间性,却不可能实现读者与读者之间以及读者与作者之间的充分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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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往的复杂性在于主体的虚拟性。一方面网络交往可以按照“理想”原则来建构,这样的交往具有憧憬性的维度;另一方面,网络可能表现为原始欲望的宣泄,致使网络交往失序。“当真实世界用各种检查制度和权衡措施把住之门时,人性中的所有恶魔,却在极短时间内跳到塞伯空间里重新开张营业。显然,网络的设计者们忽视了一个简单的事实:自由仅仅在于某种之内,道德仅仅在现实世界中才有意义。天堂里没有伦理道德,地狱也同样如此。一个塞伯空间的狂热分子曾扮成恐怖电影里那种让人耳熟能详的El气说道:‘在赛博空间里,没人听得见你的惨叫。”¨引因此,在网络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实现艺术主体间性的可能,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等对话,加深彼此的理解,形成某种“共识”;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砖头横飞,唾沫四溅。这是虚拟的悖论,也是人的矛盾。
网络交往中,实在肉身的缺席,自我“本真”情感得以流露。自我不是一个固定不变、铁板一块的统一体。自我是由多个层面组成的多元结构。所谓的虚拟主体不过是自我想像的产物,它是现实主体的组成部分,在实际生活中,虚拟的一面往往不能实现而已。虚拟具有两面性,无论是“理想原则”还是“欲望原则”都是对“现实原则”的突破,这构成了人的本真性。网络的虚拟性释放了人的本真性,按照本真性进行交往,就是我们所说的虚拟主体间性。虚拟主体间性,是一个矛盾场,一个过渡场。一方面存在向艺术交往过渡的可能;另一方面,让人降格为欲望符号,互为客体,以他人为地狱,导致交往的单向性。弗洛伊德、德勒兹证明了欲望的基础性,如果承认欲望的根本性的话,那么,欲望法则就成了网络世界的主导,当然,前提是网络是完全自由的空间。为了规避网络虚拟交往的负面性,控制成了必要环节。控制的目的是让传播主体稳态化,传播内容有序化。网络控制主要分为技术控制和社会控制,对于艺术家而言还存在艺术惯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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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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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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