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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韩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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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韩案

有一名作者郭寿华在《潮州文献》上写了一篇文章,指出:韩文公韩愈虽然才华横溢,但为人作风不检点染上风流病,后在治病的过程当中死于硫磺中毒。此文章一出引起一篇哗然,韩愈第39代子孙韩思道以郭寿华诽谤死人为由向台北区提起诉讼。经审理,台北区判决郭寿华成立。郭寿华不服,提起上诉,高等判决驳回。

本案受到多方的批评,理由在于法官判决说理不够,适用法律拘泥于法条。我认为法官在此案例中采用了“体系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方法,理由如下:

刑法第312条规定:对已死之人,犯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

第314条规定:本章之罪,须乃告诉论。(告诉之主体没注明)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刑法第312条之妨碍名誉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亲属,得为告诉。(此条表明直系血亲有告诉权,但对亲等没有规定)

于是台北区援引了民法第967条: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无年代)

本案的焦点:直系亲属有无亲等的

我认为:法官在本案中,从刑法到刑事诉讼法再到民法是一种“体系解释”的方法,它利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相互补充,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但利用民法的条文解释刑法的概念是一种“类推解释”的方法,因为法律解释的依据是立法的目的,而民法和刑法的目的是绝非相同的。民法的目的是公序良俗,带有伦理性。而刑法的目的是保益,带有功利性。因此即使相同的词语在民法和刑法中表达的含义也是不一样的。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将本不属于法条所涵盖的内容,通过语义的扩张,使其包含在法条之中,从而使得无罪变有罪。法的作用之一就是预测作用,通过立法与官方解释使得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他人的行为,相互之间的行为,从而才能在这个规则林立的世界中相互交往。类推解释的方法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使得国民在法律面前无所适从。同时刑法的法律后果是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后果,因此现代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总结:如上所述,法的作用之一是让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通俗的说,就是一部法律写出来要让国民能够看得懂。要有明确性。但法律条文是用语言表述的,而每一个词语都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内涵和模糊的外延,词语之间的外延有时候会存在交叉。因此这种明确性只是一种相对的明确性,具体到实践中是用立法和解释共同完成的。现代社会高速发展,法律也会随着世界的分秒变化而变得陈旧,立法原意有可能已经不再适应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但立法的目的在一个长久的时空中是恒定不变的。值得注意的是,立法的目的不等于立法的原意,因为立法目的之本质(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观)会随着社会现实生活和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很难想象在世界妇女通奸会被乱石砸死,但在那个时空这种现象确实是合法的)。因此法官应当以我们所处的这个时空的主流价值观为基础去寻求立法的目的(而非原意),在此基础上对立法进行解释,不仅能维持一个横向空间上的正义,也能维持一纵向时间上的正义。

1、什么是潘德克吞?对我们有何启发?

概念:潘德克吞,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将此《学说汇纂》加以体系化的法学,称为潘得克吞法学,其所创立的体系称为潘得克吞体系;该体系是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学者所建构的民法学体系,以及依该民法学体系而创制的各民法典,称为近代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

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启发: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可科学的体例模板:其一,设立总则编,并把它作为全部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共通适用的规则;其二,将财产权区分为债权和物权,并使二者各为一编,即物权编和债权编;其三,将人格与能力的事项规定于总则编,亲属成编,使财产法和身份法区别开来;其四,设专编规定继承等等。

2、简谈中国古代释律的特点?

(1)以传统文化为基础;

(2)断代不断法;

(3)释律的结果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学传统;

(4)对现今研究中国法律史有重大意义;

(5)中国未进入工商社会,释律亦无分类之需求,仍以刑法为主;

(6)解释以小注之形式,夹在法律条文之中;

(7)由于中国未发展起法律编纂理论及条文注释的释义体系,释律传统中未总结出类似罗马法系传统中的抽象法学。

3、法律教义学与法律解释有何区别?

(林来梵认为: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这三个概念基本上通用)法教义学是以法律自身的原则、规则、概念等基本要素制定、编纂和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阐释和使用法律的做法和要求。

法律解释是主要是指司法过程中的解释,是司法人员为完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时,尤其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对法律和事实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往往会超出法律立法文本的意义范围。因此,也有人称之为“法官造法”。

4、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1)对于纯粹的法律论争极少参与,而是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2)坚持法典的风格对于即使如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3)体系参考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804年生效。《法国民法典》确认了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制定的,(1)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对契约自由原则作出了一些,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官可以根据一般条款处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3)但是,《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时代特色,文字艰深晦涩是其缺陷。(4)《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提高。(5)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联系:是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纂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编式的编纂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法》等很多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吉祥猴子 13:26:45

5、拿破伦立法对后世的影响。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一个典型,与1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是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法》等很多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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