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确保教学工作督导的实效性与导向性,结合学校教学工作督导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坚持服务教学中心工作,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馈教学质量评价信息,要正确处理和把握“督”与“导”的关系,明确“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的工作目标,积极鼓励和引导教师在教学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承担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的所有专任、兼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建立校系两级教学工作督导组织,分别成立校级教学工作督导室和系部教学工作督导组等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检查、评价、咨询、调研工作。
第五条 校级教学工作督导室成员根据需要确定数量,其中包括教务处1人,兼职负责督导室日常管理工作,其余成员为学校面向校外聘请的专职督导担任,设组长1人。
第六条 系部督导组由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组成。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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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组长由各系部主任担任,自行组织遴选并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聘任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七条 校级教学工作督导室专职督导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责任感,有专业技能,在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热心职业教育研究与改革,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学校负责聘任,聘期为1年,也可以连续聘任或提前解聘。
第四章 工作形式
第 教学工作督导活动主要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1.综合督导是指教学工作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2.专项督导是指教学工作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3.随机督导是指不定期地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校级教学工作督导室工作职责:
1.统筹规划全校教学督导工作,每学期初制订出本学期的督导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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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指导督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定期刊发督导简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3.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运用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与重点帮助、指导,促使其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4.向管理部门提供教师考核评价依据。 5.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职教学工作督导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进行督导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日常教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督导室和有关部门通报,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2.参与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把检查结果及时向督导室汇总。
3.每学期进行现场调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 4.抽查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材、作业、试卷批改情况,予以登记。
5.每学年应做一次专题调查报告。
6.随机性听课或选择性听课,要深入教学课堂、实训场所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0节,并及时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给予指导。
7.每学期做督导工作总结。
8.对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或整改意见的建议。 9.制止和矫正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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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系部调停课信息在督导室的备案,负责对调停课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11.指导系部兼职教学工作督导人员的督导工作。 12.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督导室安排的各项督导活动。 第十一条 各系部参照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结合系部实际,制定本系部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六章 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的评价结果作为系部和教师个人考核的参考,同时为教师晋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若校、系两级督导都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了评价,教师的学期督导评分按3:7计算。若校、系督导只有一方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了评价,则评价结果直接作为学期督导评分。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效果评价总成绩由督导评价、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师学期教学效果评价总成绩按系部总人数(含兼任教师)的25%确定教学质量优秀教师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师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督导室或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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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专职督导实行全日制工作制(工作时间与学院教职工相同),工作薪酬由学校组织人事处确定。
第十 系部教学督导的考核及待遇由各系部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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