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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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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

细则

(2013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个人自愿参加认定;民主评议及调查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个别学生家庭因突发事故导致的经济困难应及时补充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设 “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校区学生管理部门牵头成立校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及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向全校(校区)公布。

第七条 学生处和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是负责全校和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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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署、指导学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学院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2、负责宣传、咨询,向新生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简介》;

3、审核、确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上报的认定结果;

4、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部分班主任、系(室)主任、任课教师参加,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和办公地点、工作联系渠道、方式应向全院公布。认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指导小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

3、负责对本院学生的宣讲、咨询和评议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4、 对本院各班评议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报学校或校区学生管理部门;

5、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6、检查小班评议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本院学生的申诉与投诉。

第九条 学生小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评议组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支部为副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人数一般为7—13名,需单数。评议组在开展认定评议工作前一周成立,评议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参与本年度认定的学生应当回避,不参加评议组,如果班长、支部都应当回避,则在评议组成员中推选1名副组长;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通过全班会议正式公布(未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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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应通过邮件或电话告知),并报学院备案公示三天。

第十条 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1、按照要求,安排、开展好本班的评议工作;

2、做好宣讲,指导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申请书;

3、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突发重大变化的情况,对新出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充评议并报告学院;

4、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诉和投诉。

第三章 困难程度认定参考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当符合:基本生活消费低于600元/月。 (一)未购买价值高于2200元/台的电脑或价值高于800元/部的手机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子女正在读书的;

2、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未购买价值高于1500元/台的电脑或价值高于500元/部的手机,如有第十一条(一)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所述情况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单亲,在世父(母)亲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其它经济收入;

3、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可根据调查情况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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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二)日常生活中有着名贵服装、出入歌舞厅或高档餐馆消费行为;

(三)有抽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它消费型不良嗜好; (四)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五)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七)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评选原则,拉票,笼络他人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情况调查

1、在每年6月下旬,学院认定工作组向本院需要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年9月,学院认定工作组启动本院认定工作;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小班评议

1、形式审查:评议组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书、《四川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材料不齐全、情况表述不具体、信息不清不明的要责成申请者补充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申请条件仍然要求参与认定的,要请当事人提交书面特别说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认定评议。

2、情况调查:对申请认定同学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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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当安排专人与申请人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遇特殊情况可开展特别调查,进行家访或函访,也可通过地方部门、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或有关当事人调查以掌握实情。

3、认定评议:

(1)评议组成员介绍调查情况,评议组充分酝酿和评议,汇总各成员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

(2)评议组成员采用“模糊评分法”进行打分。评议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即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议分值(P),参照下表,确定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建议等级。 评议分40<P≤80<P≤0≤P≤40 值P 80 100 评议等不明显或不特别困困难 级 困难 难 (3)评议组组长、副组长要逐一检查评分情况,对评分中离均差较大的评议组成员,要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有效避免主观误差。

(4)评议组会议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4/5到会才能开会,会议必须由评议组组长(班主任)主持。会议讨论内容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5)评议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结果公示:评议组将评议结果向全班同学公示三天并听取意见,公示期内同学如有异议,可向评议组提出复议申请,评议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议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当面答复。

5、确认上报:申请认定学生对评议等级表明意见并签名确认;评议结果经评议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6、沟通解释:班主任应与申请后未获认定的同学逐一沟通并说明原因。对其他有异议的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督查、审核、公示

1、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建立督查制度,选派督查员,参与小班评议工作会议并检查小班在组织机构、规程及公开、公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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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组报送的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或投诉,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后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和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和校区将向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和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生管理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 建立档案

1、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校和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结果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学校和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建立全校或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调查,学校和学院可依据调查结果,对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申请人和评议组、认定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本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发放了的资金追回,剩余的资金扣发,并记录不诚信一次;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班主任、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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