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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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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锡商院教[20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教学督导室,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室在分管教学院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院各部门实施教学、管理教学、服务教学工作的教学督导职能机构。

第三条 全院普通教育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规定规定接受督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一般由5—7名教学督导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督导室主任主持教学督导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2、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理论和水平,有10年以上的高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的教师;

3、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4、身体健康,热心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由分管教学院长根据聘任条件直接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中止聘用: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受到学院处分者; 2、不能按规定完成督导工作任务者;

3、不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4、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者。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1、监督和检查各教学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法规的情况; 2、参加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会议,了解、督促与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参与学院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评优及教学改革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4、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毕业设计现场等),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6、监督和检查各教学部门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7、监督和检查学院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8、反映各职能部门、教学部门和广大师生对教学管理及教学有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定期或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向学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9、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0、参与学院组织的教师讲课比赛、教学竞赛等工作; 11、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室享有下列权利:

1、对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以及服务教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履行教学工作规范、遵守教学纪律、教书育人、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教师任用、考核、晋升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3、对学院的教学决策按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4、参加学院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5、对干扰和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6、对不认真教学的教师、不认真学习的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和教职工,向系(部)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有权向系(部)和学院反映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并提出表彰建议;

7、教学督导员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督导员津贴。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方针、、法规,学习教育管理理论

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和督导能力;

2、经常积极主动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3、努力完成教学督导部门布置的各项督导任务,并按有关规定撰写督导报告; 4、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室按每学期制定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交流情况,布置和总结工作,每学期写一份书面总结材料上报院党政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每周工作量一般不少于8课时。

第十三条 建立督导工作网络。各系(部)应成立系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系级教学督导组在业务上接受学院教学督导室的领导和指导,学院教学督导室和各系(部)教学督导组可分别从学生中聘任部分教学信息员,教学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反馈学生对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室具体负责督导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建立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各教学部门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意见,可以向教学督导室提出,教学督导室应予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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