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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管 理 制 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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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达到安全生产覆盖全员,及时准确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减少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适用于全体在职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职责

(一)成立XX“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所办公室,所长为本所工伤事故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工伤事故直接责任人。

(二)所办公室负责为新入职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指定一名经办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工作。

(三)所安全员负责协调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医疗费用事宜。

第四条 工伤事故的认定、调查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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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四)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工伤预防

第五条 建立“工伤预防”责任制

(一)所办公室负责对新招聘人员进行入职培训,上好“安全思想”第一课,增强环卫工人安全作业意识;

(二)由所办公室统一印制下发《工伤预防专题知识手册》,各部门集中或分班组定期开展工伤预防专题知识教育,提高环卫工人自我保护能力;

(三)所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工伤预防措施执行、落实情况;

(四)所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六条 完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机制

(一)定期为一线作业人员购置、发放劳动保护用具(包括口罩、手套、工作服和反光衣等);

(二)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健康体检;

(三)切实做好道路作业安全防护工作(安放雪糕筒路锥等警示装置);

第七条 全面推行“三个禁止”,规范安全作业行为: (一)禁止全体在职人员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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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驾驶员在工作中一切违规驾驶行为;

(三)禁止道路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违规闯红灯,随意攀爬、横穿马路。

第三章 工伤事故处理

第 事故处理规定 (一)现场处理

(1)发生轻微工伤时,受伤职工本人应立即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告知受伤情况,同时到附近工伤定点医院或门诊接受治疗。

(2)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职工本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同事、班长)应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同时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前往附近定点医院就诊。

(3)发生严重工伤时,如受伤职工本人无意识或不便行动,事故现场其他人员(同事、班长)必须采取积极的急救措施,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报告情况,等待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来,或协助护送受伤人员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手机拍照取证等),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事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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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工伤,无论事故轻重缓急,必须在事发第一时间向部门管理人员或领导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情况;

(2)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或遇到暴力伤害时,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同时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手机拍照等),协助警方调查取证;

(3)部门管理人员及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了解事故和伤者基本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所“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4)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时,所“工伤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应在初步调查核实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伤亡情况。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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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害物质或者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第十一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及吸毒、醉酒导致伤亡的; (二)个人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违规驾驶电动车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

(一)受理范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职工。 (二)申请方式与时限:

1、电话申报(24小时内):事故伤害发生起24小时内,由单位经办人拨打专线电话12333申报工伤。

2、书面申报(30日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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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

(三)办理部门及时限: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范围及时效内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至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果:由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书面通知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第五章 工伤治疗

第十五条 工伤治疗规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工伤情况危急的,可就近送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立即转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伤情稳定仍不转送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工伤医疗期规定

(一)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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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参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根据实际伤情和治疗方案确定。)

第十七条 延长医疗期(旧伤复发)规定

(一)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延长医疗期程序

(1)工伤医疗期满未愈需延长治疗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旧伤复发需治疗者,个人自行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2)办理部门及时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 工伤康复:因工伤(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一)治疗目的: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促进伤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二)办理程序:

(1)在医疗治疗期内,工伤职工可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介入早期康复治疗;

(2)伤情稳定或治疗期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向经社保经办部门申请,经审批后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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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部门及时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第六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残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者,填写鉴定表,提交材料;

(2)办理部门及时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六章 工伤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伤待遇构成

(一)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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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二)医疗费用:分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到社保机构报销申领。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自费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2011年1月1日起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因住院治疗工伤(康复)产生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35元/天)。

(四)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医疗费、器具费以及职业康复费。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亡待遇申领:已参保的工伤职工,经人保部门认定为工亡的,可由其亲属按规定到社保部门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工伤待遇申领 (一)办理方式

(1)联网结算: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出院前已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定点医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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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需个人支付。

同时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者,向医院登记申领人信息。 (2)上门报销:工伤职工门诊治疗或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的,本人与单位经办人员一同到社保机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需伤残评定的,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工伤康复待遇申领:属于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医疗费用、康复器具费、职业康复费等按规定到社保机构报销。

(三)工亡待遇申领:

1、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需资料: (1)《职工伤亡事故定性结论书》原件; (2)《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

(3)死亡通知书、殓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医学死亡证明、宣布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亡职工本人系独生子女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明; (5)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证书》(公证直系亲属关系、年龄);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2、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料:

(1)上述《公证书》还需明确被供养直系亲属及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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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中未清楚说明生活来源的,需提供直系亲属与工亡职工长期居住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18岁以下的学生需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2)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除外),需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4)供养亲属长期居住地的开户银行、存折帐号(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民事赔偿的其他形式(含交通事故),需提供公检法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附件:1.工伤认定流程图;2.工伤待遇构成图;3.工伤待遇办理流程图。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废止权归XXX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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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伤认定流程图

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 不符合受理范围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用人单位 伤者或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 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发生之日起1年内 拨打12333电话申报 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初审材料 符合受理范围 但材料不齐全 符合受理范围 且材料齐全的 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发出《受理通知书》 60日(简易15日) 作出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查询工伤认定结果 可拨打12333电话查询 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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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伤待遇构成图

停工留薪待遇 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 住院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 门诊治疗费用 上门报销

划账到个人账户 可报销医疗费 1.联网结算 2.上门报销 划账到个人(工/农行)账户

自费部分 个人支付 1.联网结算 2.上门报销

康复治疗费用

工亡待遇 职业康复费 康复医疗费 康复器具费 上门报销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门 申领 划账到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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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伤待遇办理流程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带齐资料 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 不

伤情严重 继续治疗 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申请延长医疗期 申请伤残鉴定 需 评残

伤残鉴定结论下达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12个月) 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 发生之日起拨打12333电话申报 30日内 用人单位 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门诊或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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