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球藻培养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球藻培养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和贮存。准适用于氮磷钾、为主要原料,制造而成的小球藻培养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14540-2003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HG/T 5334-2018 黄腐酸钾
GB/T 19203-20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1978-2010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3 要求
3.1 外观:固体,无可见机械杂质。
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理化指标
本标1
项目 a指标 氮磷钾(N+P O +K O)总量的质量分数, 2 5 2 b≥ ≤ 10.0 6.0 5.5~9.0 水分, PH指 a氮磷钾指总N、P O 、2 K O含量之和,产品至少包含一种元素,单一元素的含量不得低于1.5 2 5
3.3 无害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无害化指标 指标名称 汞(Hg)含量,mg/kg 砷(As)含量,mg/kg 镉(Cd) 含量,mg/kg 铅(Pb) 含量,mg/kg 铬(Cr) 含量,mg/kg ≤ ≤ ≤ ≤ ≤ 指标值 5 75 10 100 15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试验中所用试剂和水,除另有说明外,均应使用分析纯试剂和符合 GB/T 6682 标准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均按HG/T 2843的规定 制备与标定。
4.1 外观测定
目测
4.2 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GB/T15063-2020的规定进行。 4.3 总磷含量的测定
按GB/T15063-2020的规定进行。 4.4 总钾含量的测定
按GB/T15063-2020的规定进行。 4.5 汞的测定
按NY/T 1978-2010 中3 的规定进行。 4.6 砷的测定
按NY/T 1978-2010 中4 的规定进行。 4.7 镉的测定
按NY/T 1978-2010 中5 的规定进行。 4.8 铅的测定
按NY/T 1978-2010 中6 的规定进行。 4.9 铬的测定
按NY/T 1978-2010 中7 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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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pH 值的测定
按NY/T 798-2004中5.3.7的规定进行。 4.11 水分的测定
按NY/T 798-2004中5.3.5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表1中除氯离子以外的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 检验包括表1中的所有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测定:
—正式生产时;
—原料、工艺发生变化时;
—生产时,每 6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2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5.3 采样方案 5.31 袋装产品
不超过512袋时,按表2采样,超过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采样,计算结果如果遇到小数,则 进为整数。
表 2 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袋数 1-10 11-49 50- 65-81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最少采样袋数 全部袋数 11 12 13 14 15 16 17 总袋数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最少采样袋数 18 19 20 21 22 23 24 n=3×(3÷ N) .................. (1)
式中:
n—最少采样袋数; N—每批产品总袋数。
按表2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量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三分之二处, 取出不少于10g的样品,总的采样量不少于2kg。
5.32 散装产品
按GB/T 679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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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样品缩分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1000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洁净、 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塑料瓶(生产企业可用洁净干燥的塑料自封袋盛装样品)中,密封、 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及批量、采样人姓名、采样日期,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一瓶保存二个月,以备查用。
5.5 试样制备
由5.3中取一瓶500g缩分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mm孔径筛 (如样品潮湿,可以通过1.00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瓶中,作成分析。余下实验室样 品供粒度测定。
5.6 结果判定
5.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 GB/T 8170-2008 中“修约值比较法”。 5.62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5.63 企业出厂检验时: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如果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 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净含量、各指标明值及本标准编号
6 标志、使用说明书
6.1 本产品包装袋上应印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具体执行GB 18382 的要求。
6.2 本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印刷在包装容器上或放在包装容器内,其内容包括包括使用方法、肥效说明、 贮存使用注意事项,并且其编写应符合GB/T 9969 的要求。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产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膜袋包装,具体按GB 8569 的规定进行,每袋净含量10kg±0.1kg、20kg±0.2kg、40kg±0.4kg、50kg±0.5kg,每批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10.0kg、20.0kg、40.0kg、50.0kg。净含量有其他要求时,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7.2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日晒及高温。气温低于0℃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 证产品质量。轻装轻卸,避免包装破损。不应与对复合小球藻培养基有毒、有害的其他物品混装、混运。 7.3 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应露天堆放,以防日晒雨淋,避免不良条件影响。 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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