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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内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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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内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资助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以及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内部信息公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遵循客观、真实、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是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的主管部门,各部门是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主动、如实地公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范围,是指公司科研部门以及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通过内部网、会议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项目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决算情况、项目预算调剂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研究成果情况等。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内部信息公开包括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三个环节。

第七条 立项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部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等。

第 过程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经费外拨等。各项目涉及预算调剂的,应及时公布预算调剂的科目以及相关经费。

第九条 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获得的标志性成果、经费结算情况等。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应参照财政资助立项项目执行,公开内容具体按项目合同执行。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单位、项目名称等敏感关键词可用“*”替代。

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按国家秘密技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各部门科研经费使用内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给予追回财政性拨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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