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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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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分类收集

1、各医疗废物产生地设有放置医疗废物区域,并以文字标明医疗废物名称。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得专用包装物后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3、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应有效封口。

4、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消毒,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5、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二、运送

1、运送医疗废物人员在运送时,应穿戴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鞋,口罩帽子,手套)。

2、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运送车辆要有防渗漏,防遗散设施,易于清洁消毒。 5、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三、暂存、登记

1、各医疗机构应有医疗废物暂存地,暂存地原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

2、废物暂存地应专人管理,应有“警示”标识“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非专业人员不得接触。

3、病理性废物应低温贮存后防腐保存。遇有手术切除的残肢时由殡仪馆火化,或作为病理性废物收集。 4、医疗废物在暂存地存放不得超过两天。 5、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地及时清洁消毒。

6、产生和运送医疗废物的部门,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三年。 四、处置

1、医疗废物应由县级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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