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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侵权现象之立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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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缸金 ◆理论新探 益,这些霸王条款本质上就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所地管辖为准。 / 2013・4(下) 担”等等店铺公告,这些公告很多在内容上就侵害了消费者的权 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被侵权方住 (二)网络交易行为中的诉讼相关问题 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对消费者来说,相 应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电子证据就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 网购产生侵权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时,举 殊规定即由网商承担举证责任,以鼓励消费者以诉讼方式维护自 己的权益,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维 相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举证问题:网络购物是通过互联 证困难,导致诉权无法实现。对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予以特 利武器。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数据因为储存在计算机中,致使各 权和证据的意识,实际举证能力很有限,很不利于维权,对此,举 种数据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补充变得更加方便,即便经过加密的 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实属必须。 数据信息亦有解密的可能。现实中时常有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修 改订单,并给消费者许以优惠从而给商家逃税漏税或其他违法提 供。 (二)为网购类案件设立健全的证据保留制度 加强推进电子商务信息登记认证保留制度。本条设想分为 两大部分:第一,网商个人信息登记认证制度。这个制度的内容 网购的管辖问题:在管辖原则上,网购侵权案件仅按《中华人 是将经营商的个人、企业的信息登记于相关部门,经确认合法才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授予经销网店资格,而商铺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做能在受 进行管辖。这一规定对网络购物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网络所 侵权人经受侵害时便于追寻侵害方,避免了侵权方脱离责任等尴 购买的一般都是较为便宜、数量较小的物品,如因质量不符等问 题,千里迢迢的到侵权方或第三方住所地或营业地去协商、诉讼, 失的。 尬境地;第二,网络消费信息记录保留制度。这个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将交易记录作为证据加以保留,同时也方便消费者、网商、司 损失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比起诉讼得到的赔偿,显然是得不偿 法机构查阅查证。这避免了无证可取、证据无效力等情况发生。 建立商品信息认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 规定消费者 享有知情权。但在网购环境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处于一种被 (三)网络交易行为中的监管问题 网购诚信问题: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触摸到 动的地位,消费者无法直接与商品接触,往往无法核实商品信息 实际货物,只能单凭浏览互联网上卖家提供的图片以及文字描述 的真实。对此,可以由专门质检机构对于网商准备上架商品进行 或者别的买家对商品的评论加以认知。这就产生了一个极大的 质量检测并对广告的内容进行核实、排除不实宣传,同时不定期 诟病:实际货物与网络信息不对称。在我们的调查中,就有70% 抽查网商库仓以保证消费者所接受的广告真实。 的人遭受过此类侵权。不仅如此,有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打造 店铺的高分形象,会请“网络水军”给自己的商品评以高分伪造高 品质的假象,这就导致了大量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受到保障。而消 (三)完善网络购物的监督管理办法 JJu大网购监管力度。不少网商充分利用网络监管难度大,发 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司法机关应高度 费者在发现货不对版向商家提出后,商家要么会列出所谓的“免 重视,建立主动查处制度、甚至是成立相应监管机构,还电子商务 责条款”以逃避责任,要么对此不管不顾,更有甚者还会向消费者 干净的购物环境。 进行电话骚扰甚至出言恐吓而进一步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会。这导致电子商务的环境日益恶劣。 网络购物赔偿问题:消费者在电子消费领域属于弱势群体, 确立先赔机制。即便是确认了侵权行为,消费者一般也难以 付机构,如专门用以赔付的账户。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或法 人,都应根据其销售额按周期向账户交付款项,由银行实行管理 而不堪其扰的消费者就只能忍气吞声地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机 获得赔付等补偿。所以为了保证赔偿权得以实现,可建立先行赔 即便确认侵权行为属实,消费者一股也难以获得赔付等补偿。部 监督,账户内款项专门用于先行赔付,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赔付,赔 分商家对于消费者主张的赔偿补偿以“打太极”的方式应对,即答 付后如银行有损失可向网商追索。以银行作为第三方可有效消 应消费者的主张却不完成,一拖再拖而消费者对此也无计可施, 最后不了了之。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网络购物相关立法的构想和建议 除买卖双方之间不平等。 四、结语 网络购物的方式现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 为了有效地对虚拟网络购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维护其稳定 分,这是我们国家网络经济兴旺的表现,但是,完整、健全的专门 秩序,促进其蓬勃发展,我国必须加速相关网络购物法律法规的 法律是决定网络购续能否健康蓬勃发展的先决条件。此外,网络 制定。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文件效力都低于行律、 购物的模式决定了消费者在得到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 法规。而《消费者权益保》、《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几部 这种新型交易模式的特定风险。建立健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 法律适用困难,与电子商务有较大的冲突。由此可见、实行关于 法规,能有效地、预防欺诈及其他不公平的违法行为,对树立 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刻不容缓。我们综合网络购物侵权现象的 网络购物信用、平衡网店和消费者之间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和构想。 (一)修改有关于网络购物案件的诉讼制度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在有关此 类诉讼的管辖原则上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 专属管辖原则。这样修改有利于被侵权方参加诉讼,保护了其诉 权实现,大幅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 注释: ①②③(43《阀购消费之侵权现象》调查问卷,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训练创新项目(编号 20l210274001).20l2. 参考文献: fJ ]黄维.网络购物段其法律河题浅析.法制与经济.2011(297). 【2】E利[ 编.电子商务法研究.北求: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T-好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G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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