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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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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按照学院人数28%的比例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2.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确定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标准,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一等受助学生占受助名额的1/3,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中的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 二等受助学生占受助名额的1/3,已经建立贫困生档案中的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第九条 三等受助学生占受助名额的1/3,符合第五条申请标准的均可以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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