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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样本(3篇)

来源:99网

劳务合同样本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分包范围:

  二、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发生下列情况,工期顺延:

  2.1非乙方负责的分项工程或无正当理由的干扰影响乙方施工,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工期顺延。

  2.2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工期顺延,乙方在变更单中一并提出延期意见,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2.3因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亦由乙方承担。

  2.4因不可抗力,包括阴雨、大风等影响施工,工期顺延,由乙方书面提请甲方代表签字认可。

  三、项目负责人责任

  1.工程发包人委派的负责人入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单人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

  四、工程质量标准

  1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本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3、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年日。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套数:_1_套。

  五、双方一般职责

  1、安全职责

  1.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成员进行安全教育。

  1.3 承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以本合同附件一约定为准。

  2、甲方职责

  2.1配合乙方处理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因乙方原因或乙方利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负责按合同规定付款并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甲方提交材料供应后,经确认,为其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

  2.3 在乙方开工前,监督乙方每周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并在每期安全例会的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对乙方提出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

  2.4根据工程要求,及时配合乙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中间及竣工的相关验收。

  2.5甲方随时跟踪检查,并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的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及施工质量等,并有对乙方的处罚权。

  2.6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材料送交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测,如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乙方承担检测费及一切损失,工期不顺延。如合格检测费归甲方,工期应相应顺延。

  2、乙方责任

  2.1会同甲方开工前与有关部门联系水、电线路开通及开工前期事项安排等,乙方的用水用电由乙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当地收费标准向甲方交费。

  2.2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

  2.3工程竣工交付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内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负责修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费用由甲方承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修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设备管线、绿化环境等不受损害。

  2.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并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场清,遵守场内规章制度,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而产生的罚款。

  2.6甲方书面通知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乙方代表或指定人应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或确认,逾期无答复,甲方有权强制停工。

  2.7乙方对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及现场的构件、机具、设备的安全负责,费用自理,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机损事故,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2.8在甲方的配合下主办工程中间及竣工的相关验收、工程款的催收及结算工作。并在接到图纸后2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由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供应计划;

  2.9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购买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为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在乙方工程结算款里予以扣除)。

  2.10每周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并编制会议纪要提交甲方管理员处。

  2.11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项目经理的工作,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

  五、质量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如进度因故有变,乙方除提出改进、补救措施外,应书面提请甲方代表或指定人签字认可。

  2、施工过程中若甲方对质量提出异议,乙方应积极整改,若发生分歧,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质检部门复查、检测,该结论为最终依据。如检测不合格,乙方必须自承费用返工维修,工期不顺延,质检费归乙方。如合格,由此发生的质检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发生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3、施工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若属乙方责任,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损失,工期不顺延。

  注:结算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

  七、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支付:

  1.1甲方将工程款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的帐号,一般情况工程款不以现金支付,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以乙方财务部出具的正式收据为凭。

  1.2付款进度:

  付款进度按工程进度与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协商付款,付款原则:支付工程款为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且甲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

  八、保修

  1、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后一年。

  2、保修期间,乙方接到修理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勘察、处理。如乙方不及时维修,甲方有权自行维修,甲方自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3、保修期满后15天内,甲方应将剩余质保金退付乙方。

  九、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天的违约金。

  2、质量、安全发生事故或工程验收不合格,除乙方妥善解决外,甲方对乙方按合同总价5%的处罚。

  3、质量及安全检查不合格,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人民币500元/次的处罚;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提请有管辖权的裁决。

  2、本合同所涉之法人、经办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收到甲方首笔工程预付款后生效,至构件交付完毕帐清后终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合同样本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 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劳务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且乙方保证随传随到。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为便于乙方工作的完成,甲方应当提供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车辆;但乙方应于每日工作完成时将车辆放回甲方处。如乙方擅自将车辆留置在己处,经甲方批评后仍不改正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 乙方不得向甲方虚报油费并妥善使用甲方提供的车辆,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劳务费抵偿,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等而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如遇忽发事件,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乙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4、因经营性调整,该岗位被撤销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仅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青浦区人民处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

  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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