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
第一节行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指各种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作为行调整对象的行政——国家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能。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
二、行政关系: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关系。作为行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外部关系。
三、行:
1、含义: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的基本内容:
<1>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行为法,主要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3>行制监督法,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制监督关系。
四、行的主要功能:
1、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对社会实施管理,保证国家法律、确立的管理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2、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的特征:行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规章构成。
第二节行的法源
一、行源的涵义:行法源指行的存在形式,行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出处,即行律规范的载体。
二、行的基本法源:1、;2、法律;3、行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地方规章。
三、行的其他法源:1、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2、条约或协定;3、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行的基本原则
一、行基本原则
1、涵义:行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行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具体规范,体现行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在行行政权的砾石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学高度概括出来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原则。
2、行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3、行治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行政公证原则;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5、行政公开原则;基本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6、行政效率原则;基本要求:<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2章
第一节行律关系
一、行律关系:行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发生的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为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行律关系的种类:
1、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2、行治监督法律关系:作为行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监督而与作为行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
3、内部行律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相互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第二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
1、涵义:是指依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
2、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上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通常是生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涵义: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地位表现在:
<1>行使行政职能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
<2>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执行本身职能(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
第三节国家公务员与行政行为的其他实施者
一、国家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内部行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就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考核、奖惩事项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关系。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在行使所授权行政职权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国家公务员。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节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
1、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包括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五节行制监督主体
一、行制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1、主要是对行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2、人民法源主要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人民主要通过对违反法纪,构成犯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实行行制监督;
4、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政纪监督;
5、审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财政监督;
6、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则是其他监督启动的基本动力,是整个行制监督的基础。
第3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或超越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通常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3、单方性: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依法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4、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如遇障碍,可运行行政强制措施排除。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2、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3、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执行。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1、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为与不可诉性行政行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送达喜滋滋相对人;
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相应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且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规范,且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3、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和法定时限。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为具有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行为没有困难实施;
5、行为是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相应行为约束;
2、行政相对人可在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人的一切权益,亦应收回。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工程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亦可自作出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要求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道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五、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相应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撤销;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
4、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
<1>相应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文件的废止、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废止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4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规、规章的活动。在静态上,行政立法也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行规和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即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同时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立法与特别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3、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
一、行政立法的体系:制定行规;各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制定地方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有权制定行规、规章的行政机关根据组织法和特别授权法确定的权限进行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层级:行规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规章必须符合行规,地方规章还必须符合地方性法规,前者不能与后者相抵触。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立法规则:行政立法规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行政立法的起草:
1、主管部门起草;
2、法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学者参加的专门立法起草小组起草。
三、征求意见;
1、听取一般群众的意见;
2、听取有厉害关系的个人、组织的意见
3、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四、协商: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行政立法,与有关部门协商。
五、审查和审议:
1、送法制部门审查;
2、报送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六、发布:在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行政立法通常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有时相应立法另定生效日期。
二、行政立法的失效时间:行政立法失效有四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相应立法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
4、法规清理中宣布废止相应立法。
三、行政立法效力的地域范围:行政立法的效力一般有及于相应立法主体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行政区域外则适用冲突法规范。
四、行政立法对人的效力:行政立法的效力不仅及于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及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五、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利机关有权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与、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和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规章;人民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立法违法,可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司法建议。
第五节行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人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
第5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直接执行\\适用法律及从属于法律的法规\\规章的活动,是行政主体涉及特定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行政执法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
3、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4、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较强的效率性。
三、行政执法的分类:
1、以行为本身内容、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2、以行为对行政相对利、义务影响、作用的不同情形为标准的分类。
第二节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理的涵义: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而依法处理涉及相对人某种权益的事项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众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执法行为。
四、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向具有某种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补助金或有关实物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节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保障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部门领域的执行,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的目标、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检查监督:指行政主体通过各种检查方式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发现违法和其他守法问题,以便及时加以处理和纠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和行政管理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统计、信息监督:指国家统计行政机关和其他信息情报机构通过对国家机关以及个人、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和收集信息情报,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情况及相应资料,并对之进行分析,向行政决策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分析意见,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关统计资料及信息情报,使之发挥直接的或潜在的监督作用。
四、审计监督:指审计行政机关对个部门和地方各级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的监督行为。
第四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
二、预防、制止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
2、约束、扣留;
3、使用警戒、武器
4、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三、执行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1、查封、扣押;
2、冻结、划拨;
3、扣缴、抵缴;
4、强制收购、限价出售;
5、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
6、执行罚;
7、代执行;
第五节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4、责令停厂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和行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和适用规则:
1、依法处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3、公证、公开;4、一事不再罚;5、裁量适当。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6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行政仲裁;4、行政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5、一级复议制;
6、不适当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涉及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为;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6、发放抚恤金行为;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三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法定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范围: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四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一、专门行政裁判制度的涵义: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二、专门行政裁判的主要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我国目前专门裁判主要限于两个领域:商标管理领域的争议案件和专利领域的争议案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7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2、法定程序与自由裁量程序;
3、事前程序与事后程序;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
三、规范、完善行政程序的意义:1、有利于公民知政、参政;2、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二、程序的主要制度:1、情报公开制度;2、调查制度;3、咨询协商制度;4、通知
制度;5、听证制度;6、说明理由制度;7、时效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不单方接触制度。10、辩论制度;11、回避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
第三节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涵义: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过程、步骤和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1、效率模式,它的立法目的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如何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权力模式: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程序法的模式:
1、统一式,即制定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行为基本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2、分散式,即不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而分别就特定领域的特定行政事项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律或法规。
第四节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1、现行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2、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外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现有条件:
1、现行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2、近几年的相关立法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经验;
3、政治和经济改革对行政程序立法提出了迫切需要;
4、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大量范例可资借鉴。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涵义: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机关一方在行政合同关系中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的救济途径解决。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目标及交通安全目标保障合同等。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1、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相互扯皮和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
3、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4、有利于双方争议和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
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接触
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1、适于行政需要;2、不超越行政权限;3、内容合法。
二、行政合同缔结方式: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
三、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1、行政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合同;2、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变更合同。
五、行政合同的解除:1、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2、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
第8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涵义:国家行政主体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时,国家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
2、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
3、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产生的;
5、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三、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是落实相应规定的需要;2、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3、是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的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3、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害人;2、受害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3、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侵权行为机关;2、共同侵权机关;3、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侵权时的委托行政机关;5、侵权行为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6、复议相对人损害的复议机关(赔偿加重的部分)。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
1、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请求行政赔偿应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有关法定事项。
二、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2个月内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给赔偿请求人赔偿,或虽给予赔偿,但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相对人赔偿后,应查明性质侵权行为的责任,如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凡损害不能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者,均进行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行政侵权涉及相对人财产,且相应财产存在和返还者,则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相应财产损坏但可恢复原状者,则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1、对人身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侵犯人身自由、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造成死亡四类标准;
2、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财产拍卖价款、给予赔
偿金等七种情形的标准。
三、行政赔偿请求时效:请求时效为2年,自致害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公民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9章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涵义:人民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原则、制度和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1、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受理;
2、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3、行政主体不能作原告。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宗旨与功能
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指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1、保障人民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1、定位功能;2、规范功能;3、统一功能;4、矫正功能;5、引导功能;6、促进功能;7、宣教功能。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与制度:1、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5、公开审判制度;6、回避制度;7、辩论制度;8、合议制度;9、两审终审制度;10、检查监督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与制度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2、特定主管原则;
3、法定复议前置制度;
4、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5、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责任制度;
6、不适用调解制度;
7、有限司法变更制度。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涵义: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反映诉讼行为及其后果的内在联系的,对行政诉讼主体发生羁束里反对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
1、横向结构: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要素构成;
2、纵向结构:由法律关系主体、条件、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的部分变化而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终止。
第二节行政审判主体
一、行政审判主体的涵义: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审判活动的组织。它主要指行
政审判机关和行政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
二、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权:1、受理权;2、收集证据权;3、审理权;4、指挥诉讼权;5、裁判权;6、排除诉讼障碍权;7、强制执行权。
三、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1、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2、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3、及时、正确、公正地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节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涵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接受人民行政裁判羁束的厉害关系人,包括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报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原告资格:
1、在行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三、被告条件:1、在行律关系中,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2、实施了被诉的具体
行政行为;3、能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
四、被告的几种情形:
1、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第三人条件:
1、在行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第四节行政诉讼其他参加人
一、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诉讼行为的人,其范围为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三、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其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具体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地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10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界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1、在单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授权法)中分别规定;2、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作概括规定;3、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基本标准:1、被诉讼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讼行政行为是法定可诉性行为;3、行政相对人认为相应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列举规定的可诉性行为: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对相对人认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颁发证照行为;5、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7、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概括性规定的可诉讼性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所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均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节几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国家行为: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政治性,或特别紧急,特别需要保密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国防、外交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11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性以及在收集、认定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3、可定案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和经法庭审查。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和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
1、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提供证据的权利;
2、原告和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拒绝被告自行向其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在人民向其调取证据时有义务向提供证据;
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应人民要求,有义务进行有关鉴定和提供鉴定结论。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向人民提供其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调取、收集规则:1、人民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人民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1、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核实;2、审查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审查证据必须全面、客观。
二、行政诉讼证据采用规则:1、书证以采用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副本、节录本;2、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应有其他证据佐证;3、证人证言应经法庭质证;4、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法定要求,其制作符合法定程序;5、物证以采用原物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复制品或照片;6、个证据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形成一个证据
锁链,全面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第12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涵义:人民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称。它是行政诉讼进行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形式。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1、保障人民解决行政争议有章可循;2、保障当事人行政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3、促进行政管理程序的完善,并为之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
三、行政诉讼许的特征:
1、强化人民的庭审功能,如不实行调解,对撤诉加以较严格的控制,审判一律实行合议制等;
2、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诉讼期间的有效性,如各种时效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
3、对原告诉讼权利给予特别保护,如原告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也可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原告提起诉讼,无须对被告行为的违法负举证责任,二由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负举证责任等。
第二节起诉、受理和管辖
一、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割据;4、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起诉时效:
1、直接起诉时效: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经复议后的起诉时效: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期限;
4、法律可规定特殊起诉时效。
三、受理时限: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裁定管辖,含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节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1、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向原告发送被告答辩副本;2、
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3、确认和更换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1、除法定情形外,公开审理;2、不适用调解;3、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5、作出裁判和宣判。
三、一审程序中困难要处理的事项:1、决定是否准予回避;2、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3、决定是否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决定是否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措施;5、决定是否裁定终止或终结诉讼;6、决定是否向有关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1、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进行书面审理;2、不实行陪审制,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3、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应全面审理;4、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1、当事人提出申诉,当事人的申诉是否引起再审,由决定;
2、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3、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4、人民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5、再审的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六节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程序: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案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理情况告知人民;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别执行人的财产;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第13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涵义: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种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2、行政诉
讼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管理中法律适用的审查;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第二节行政审判的依据
一、行政审判依据的涵义: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准则。
二、行政审判依据的种类:1、法律;2、行规;3、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节行政审判的“参照规章”
一、“参照规章”的涵义:对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规章,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二、参照规章的类别:1、部、委制定、方法部的规章;2、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分布的规章;3、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制定、发布的规章;4、经济特区市发布的规章。
第四节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一、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的涵义:在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因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行政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的,且相互不一致的规范调整而产生的需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的情形。
二、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高层级规范优于低层级规范;4、地方规章与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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