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俊杰,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菱湖新村。
被申请人:安徽远洋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苏衡
请求事项:
一, 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212080 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整)具体如下: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736 元(依照安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3786.8元/月*20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538 元 (依照安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3786.8元/月*35月);
3,伤残津贴:2846 元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2033元*70%*2月)
4,劳动能力鉴定费:560 元 (280元/次*2)
5,交通费:400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8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8日,申请人在远洋货轮宝利轮值班时,因机器爆炸造成多处受伤。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2月16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申请人吴俊杰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合人社工伤认定04【2011】0348)。2013年3月30号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 五 级。(编号:合劳鉴【2013】第0503号)。
申请人随后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索要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但被申请人以单位改制为由,以不作为的方式处理申请人的请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请求,请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吴俊杰
2013年6月6日
附件: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4,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一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7,交通票据原件7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