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J占缸金 ◆法制园地 。。。‘。。。‘‘●----。。。。‘。。’’一 2012・O1(上)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完善 闰 磊 摘要今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动关系日渐复杂,劳动纠纷愈益突出。虽然我 国有劳动法及其附属法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劳动争 议产生的原因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现状并对完善劳动争议处理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劳动争议诉讼仲裁 作者简介:闫磊,目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54.01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现状 “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评价。不可否认,“一 调~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规定 仲裁前置原则,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 争议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 面可以减轻人民的工作压力,使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 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 受国有企业的改制使原有的产权关系发生转换,私营企业大量增 加,个体经济组织长足发展,各地劳动力之间交叉流转等诸多因 素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开始复杂化,不断升级,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呈逐年持续上升趋势,劳动争议纠纷己成为 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原有的“先裁后审”的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劳动 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则明显凸现出来。 二、劳动争议协商制度被忽视 劳动争议协商制度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个程序。 但由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层次较低,调解协 议没有法律效力,使得原本已有许多问题的调解更是雪上加霜, 导致了一系列不利后果。由于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就会 对调解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愿将时间、精力花在调解上面,形成 了对调解程序的漠视,导致了调解程序的虚化,这对于完善我国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不利的。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现状 劳动仲裁时效一年的时限太短,不利于保护当事入双方的权 益,尤其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权利。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 精神看,其基本原则是着重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而不 是为劳动者寻求法律保护制造障碍,一年的过短期间使许多劳动 者被拒于司法保护之外。这与劳动争议立法的宗旨正相违背,是 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与之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有几个立法的创新点:(1)规定着重调解原则,强化了调解的作 用:(2)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救济权利;(3)规 定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一裁终局,缩短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4)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降低了申请仲裁的“门槛”。 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还有一定 的不足:(1)治标不治本,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改革不到位;(2)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未予明确:(3)将工伤医疗 费与社会保险割裂开来,是立法技术上存在的重大瑕疵;(4)举证 责任倒置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实务操作。 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完善 (一)建立“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双轨制体系 54 改变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仲裁前置原则,建立的双轨制劳 动争议处理程序,应是今后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 一个方向。“裁审分轨,各自终局”双轨制体系的作用体现在当劳 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起诉,但当事入必须选择其一。选择仲裁的, 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起诉,仲裁经两级裁决后为终局裁 决的:选择起诉的,则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 经二审审理后为终局判决。建立劳动争议双轨制处理程序,能够 消除仲裁前置原则所带来的弊端,一方面拓宽了劳动争议处理的 途径,便于主体多渠道解决争议,保障了诉权的完整,并且赋予主 体意思自治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益方面仲裁机 构和人民进行合理分工,案件裁审分流,有利于提高劳动争 议案件解决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诉 讼制度的职能。 (二)重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推动建立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尽量把劳 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矛盾纠纷的萌芽状态。目前在我国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设在企业一级,除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 位设立调解委员会的还不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劳动法》的适 用范围还不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与单位的争议还 未全部纳入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内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的改革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的扩大,这些单位的争议势必 增多。为及时解决争议,在这些用人单位中设立调解委员会将是 今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发展方向。 (三)重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的特 征,这种特征应当在者如仲裁庭及仲裁员,在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和程序法中体现出来。若说在仲裁的形式上都不保留仲裁的基 本特征,这样的制度很难让人相信它是仲裁制度。虽然我国目前 的劳动争议仲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但今后新设计的劳动争 议仲裁基本上仍应保留仲裁的基本特征。又由于保留了劳动争 议的特点。因此,重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实现这种劳动争议仲 裁制度目的,并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重要保证。应当对现行的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整,建立组织科学、运行规范、 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参考文献: [11葛岩.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完善.行政与法.2004(12). 【2】高艳.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现状与完善.行政与法.2003(4). 口】何巍.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完善.青海师专学报.2008(2). 【4】申娜.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完善.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