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 路 敷 设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1.1条 仪表管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可参照附录四选用。
第6.1.2条 管子在安装前应进行清理,达到清洁畅通。安装前管端应临时封闭,避免脏物进入。
第6.1.3条 管路应按设计的位置敷设,或按现场具体情况合理敷设,不应敷设在有碍检修,易受机械损伤、腐蚀和有较大震动处。
第6.1.4条 路离开热表面保温层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严禁平行布置在热表面的上部。
第6.1.5条 管路敷设在地下及穿过平台或墙壁时应加保护管(罩)。
第6.1.6条 管路沿水平敷设时应有一定的坡度,差压管路应大于l:12,其它管路应大于1:100;管路倾斜方向应能保证排除气体或凝结液,否则应在管路的最高或最低点装设排气或排水阀门。
第6.1.7条 测量气体的导管应从取压装置处先向上引出,向上高度不宜小于600mm,其连接接头的孔径不应小于导管内径。
第6.1. 敷设管路时必须考虑主设备及管道的热膨胀,并应采取补偿措施,以
保证管路不受损伤。
第6.1.9条 差压测量的正、负压管路,其环境温度应相同,并与高温热表面隔开。
第6.1.10条 管路敷设应整齐、美观,宜减少交叉和拐弯。
第6.1.11条 管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检查,应无漏焊、堵塞和错接等现象。
第6.1.12条 仪表阀门前的管路,应参加主设备的工作压力试验。低压管路敷设完毕,用压缩空气将管内冲洗干净后,按附录一的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6.1.13条 管路接至仪表、设备时,接头必须对准,不得承受机械应力。
第6.1.14条 差压测量管路的排污阀门应装设在差压计附近便于操作和检修的地方,其排污情况应能监视。排污门下应装有排水槽和排水管并引至地沟。
第6.1.15条 单元控制室和机炉控制室内严禁引入水、蒸汽、油、氢等介质的导压管。
第6.1.16条 管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敷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有明显的损伤;
二、敷设路径的环境温度应符合管缆的使用温度;
三、防止管缆受机械损伤和交叉摩擦;
四、敷设后的管缆长度应留有适当的余量。
第6.1.17条 无油压缩空气母管及控制用气支管应采用不锈钢管,母管的最低处应设排液装置。支管应从母管上半部引出。至仪表及控制设备的分支管应采用紫铜管、不锈钢管或尼龙管。
第6.1.1 测量高粘度介质的压力、差压(液位和流量测量)时,管路上应加装隔离容器。
第6.1.19条 隔离容器应垂直安装,成对隔离容器内的自由液面必须处在同一水平面上。
第6.1.20条 隔离液可按下列原则选用:
一、与被测介质不相互混合和溶解;
二、密度与被测介质密度相差较大,且有良好的流动性;
三、与被测介质不起化学反应;
四、被测介质处于正常工作条件时,隔离液不挥发,不蒸发。
第二节 管路弯制和连接
第6.2.1条 金属管子的弯制宜采用冷弯方法。
第6.2.2条 管子的弯曲半径,对于金属管应不小于其外径的3倍,对于塑料管应不小于其外径的4.5倍。管子弯曲后,应无裂缝、凹坑,弯曲断面的椭圆度不大于10%。
第6.2.3条 高压管路上需要分支时,应采用与管路相同材质的三通,不得在管路上直接开孔焊接。
第6.2.4条 不同直径管子的对口焊接,其内径差不宜超过2mm,否则应采用变径管。相同直径管子的对口焊接,不应有错口现象。铜管宜采用卡套接头或承插法、套管法焊接。采用对口焊接时应符合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管 路 固 定
第6.3,1条 管路应采用可拆卸的卡子固定在支架上,成排敷设的管路间距应均匀。
第6.3.2条 管路支架的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并符合管路坡度的要求。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承压容器、管道及需要拆卸的设备上安装支架时应采用U形螺栓或抱箍固定。
第6.3.3条 管路支架的间距宜均匀,各种管子所用支架距离为:
一、无缝钢管:水平敷设时,1~1.5m;垂直敷设时,1.5~2m。
二、铜管、塑料管:水平敷设时,0.5~0.7m;垂直敷设时,0.7~1m。
第6.3.4条 施工完毕的管路两端,应挂有标明编号、名称及用途的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