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还款是否还有追偿权
债务保证⼈对债务保证的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债务保证⼈依法承担债务后,具有追偿权,可以向债务⼈追讨债务,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主动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保证⼈依法享有追偿权,可向债务⼈⾏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还款是否还有追偿权
1、超过保证期限后,保证⼈主动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保证⼈依法享有追偿权,可向债务⼈⾏使。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追偿权】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委托⼈应当偿还该费⽤及其利息,保证⼈以⾃⼰的财产对主债权⼈进⾏清偿并使得主债务⼈免责,构成了必要费⽤之⽀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请求返还。具体包括:1、保证⼈清偿的债权⾦额。作为受托⼈,保证⼈有权要求债务⼈偿还⾃⼰替债务⼈偿还的债务或其他免责⾏为所⽀出的必要费⽤,⼀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清偿之⽇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出的必要费⽤,受托⼈可以要求委托⼈偿还⾃⽀出之⽇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法定利率。(⼆)未经委托⽽提供保证的,根据⽆因管理的原理,保证⼈的追偿应以主债务⼈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必须偿还必要费⽤。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进⾏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偿付由此⽽⽀付的必要费⽤。这⾥所指的必要费⽤主要包括:
1、管理⼈在管理事务中直接⽀出的费⽤。2、管理⼈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追偿权是债务担保⼈的⼀项法定权利,即使过了担保期限后,担保⼈承担了偿还债务责任的,就可以依法向债务⼈⾏使追偿权。追偿权不因超过担保期限⽽消灭。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