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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地方的构成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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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地方的构成及职能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其中包括3个城市州(柏林、汉堡、不莱梅)。德国机构分为三级:联邦(Bund)、州(Land)和地方。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行政权力集中于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立法权归联邦议会。司法权由联邦及其它联邦高级行使。

德国地方的层级包括县(Kreis)/非县属市(Kreisfrei Staedte)(这两者平级)、镇(Gemeinde),其中,镇分为:乡镇(Landgemeinde)和城镇(Stadtgemeinde)。地方遵循自治原则。各州的县、市镇必须通过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的投票选举代表机构,在规模小的市镇可直接组成市(镇)民大会。保障市镇在法律范围内自行负责处理地方事务的权利。联合市镇在其法定任务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也享受自治权利。 在实行联邦制的德国,地方自治是地方的基本特征,地方自治的地位受到联邦和州的保障。

根据德国基本法,各州有权自行订定其基层组织法,因此,各州的基层组织的规则存在很多差异。不过,一州之内的基层组织基本上是统一的。德国基层的市镇保持着多样性的特色。市镇是德国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单位。它不是州的下属行政单位,而是组成县的自治机关。德国各州的市镇自治存在很大的差异。从治理结构上看,大体上存在四种类型的市镇自治,即德国北部的市镇议会、德国南部的市镇议会、莱茵河流域的市镇长制,以及市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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