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3)境内受聘签约单位:填写纳税人受聘或签约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上栏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栏则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受聘签约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受聘签约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受聘签约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4)境外派遣单位:如果纳税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填写本栏。否则不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境外派遣单位的名称全称,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②地址: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的地址
(15)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16)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
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姓名 陈文 国籍(地区) 中国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62101**** 自行申报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 □其他情形 形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 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 1 北京***公司 北京***公司 所得期间 2 2015年1月 2015年1月 所得项目 3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收入额 4 8000 10000 18000 免税所得 5 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如果没有,则不填
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相关规定如下: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特指按照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财产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其他 合计 6 7 8 9 10 11 12 13 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第12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13列“合计”:为各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减除费用 14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15 应纳税所得额 16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7 18 应纳税额 19 第14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3500、800、20% 没有的,则不填→利息、红利、偶然所得 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公益捐赠、30%、全额 第16列“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第5列-第13列-第14列-第15列 第17列 “税率”及第18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参阅个税申报(1)的提示 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第19列“应纳税额”=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减免税额 20 已缴税额 21 应补(退)税额 22 第20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第21列“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已实际被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22列“应补(退)税额”=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例题】王某为某外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5年1月,该外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880元,代扣社保320元(基本养老240元,基本医疗60元,失业保险20元),代扣公积金36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800元。 请问:该外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案】 (1)外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社保、公积金-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880-320-36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800×10%-105=7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社保、公积金- 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880-320-360+1800-3500)×20%-555=54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05元(545-265-75) 【申报表填写要点】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 所得期间 1 北京***公司 北京***公司 税前扣除项目 2 2015年1月 2015年1月 所得项目 3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收入额 4 7880 1800 9680 免税所得 5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财产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其他 合计 6 240 减除费用 14 3500 减免税额 20 0 7 60 8 20 9 360 10 0 11 0 12 13 0 680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15 0 已缴税额 21 340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16 5500 17 20% 18 555 19 545 应补(退)税额 22 205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该期限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姓名 国籍(地区) 陈文 中国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 36210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 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所得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韩国 所得项目 2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 3 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第1列“所得来源国(地区)”: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国家或地区 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第3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未减除任何免税所得和费用的实际含税收入额。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额,为全年收入额;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财产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其他 合计 4 5 6 7 8 9 10 11 第4~11列“税前扣除项目”: (1)第4~7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本表中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2)第8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第9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第10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5)第11列“合计”:为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减除费准予扣除的捐赠应纳税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税用 12 额 13 额 14 得额 15 速算扣除应纳税额 18 率% 数 16 17 第12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3500、800、20% 没有的,则不填→利息、红利、偶然所得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为全年合计额 第13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第14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15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仅适用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其它所得项目不填;第15列=第14列÷12个月 第16列“税率”及第17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第18列“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第18列=(第15列×第16列-第17列)×12个月 (2)所得项目为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第18列=第14列×第16列-第17列 扣除限境外已纳国别(地区) 额 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19 20 21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本期应补缴未扣除余扣余额 22 税额 23 额 24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栏: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分行填写→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20列“扣除限额”:是指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第21列“境外已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第22列“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是指纳税人以前五年内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未进行补扣的部分。没有则不填。 第23列“本期应补缴税额”与第24列“未扣除余额”:依据前列计算结果填写。 ①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时,将结果写入第23列。 第23列=第20列-第21列-第22列 ②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③ 若第20列<第21列,则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例题】中国公民陈文2014年有两项来自国外的个人所得:一是在美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二是在韩国取得专利使用权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已经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要求:计算王某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填表。 【答案】来自美国演讲收入按照我国“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 000×(1-20%)×20%=1 9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 920-1 800=120(元) 来自韩国取得专利使用权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 000×(1-20%)×20%=9 600(元),在国外已经缴纳12,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且未抵扣完的2400元可以在未来五年内作为来自于韩国的个人所得的“未扣除余额”。 【申报表填写要点】 所得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韩国 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基本医疗保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险费 4 减除费用 12 2400 险费 5 费 6 金 7 财产原值 8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其他 9 0 0 税率% 16 20% 10 速算扣除数 17 0 合计 11 0 0 应纳税额 18 1920 所得项目 2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 3 12,000 60,000 准予扣除的应纳税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捐赠额 13 0 得额 14 9600 应纳税所得额 15 -- 12000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0 48000 -- 20% 0 9600 国别(地区) 扣除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 19 美国 韩国 20 1920 9600 21 1800 12000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本期应补未扣除余额未补扣余额 22 0 0 缴税额 23 120 额 24 2400 续上例,假如这两项所得均来自于美国,那相应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如下: 【答案】来自美国的演讲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 000×(1-20%)×20%=1 920(元) 取得专利使用权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 000×(1-20%)×20%=9 600(元) 合计应纳个税11520元,实际缴纳138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且未抵扣完的2280元可以在未来五年内作为来自于美国的个人所得的“未扣除余额”。 【申报表填写要点】 所得来源国(地区) 1 美国 美国 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基本医疗保险费 4 减除费用 12 2400 12000 险费 5 失业保险费 6 住房公积财产原允许扣除的金 7 值 8 税费 9 0 0 税率% 16 20% 20% 其他 10 合计 11 0 0 所得项目 2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 3 12,000 60,000 准予扣除的应纳税所捐赠额 13 0 0 得额 14 9600 48000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 15 -- -- 速算扣应纳税除数 17 0 0 额 18 1920 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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