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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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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

《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一、在《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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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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