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务透明度,学校建立财务年度预算制度。按照《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学校的财力,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避免赤字隐患。
(三)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章 预算分类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分类:
(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主要指学校按财政年度上报的财政预算,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经费来源渠道,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采用“零基预算法”逐项测算汇总编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会通过后上报,是编制校级控制预算的依据。
(二)校级控制预算(每年公历9月1日—次年8月31日),主要指学校依据相关要求按学年核拨给各院(部)、部门及各专项用款额度的预算。
(三)所属各级预算,是指包含于校级控制预算之内、由学校所属各级非核算部门编制的收支计划和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范围
第四条 根据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预算要求,确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如下:
(一)预算收入范围: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二)预算支出范围: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均
列入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指开展非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专款支出,具体如下:
1.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赠与和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此项支出根据工资、补贴标准和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以及相关按实填报。
2.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项目、建设性及发展性项目。
3. 采购预算。采购预算需在预算中单独编列。凡支出中属于采购的项目,均需按采购目录和价格标准,编制采购预算。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各院(部)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财务处报送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并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院(部)具体任务,采用零基预算法,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费用开支的性质、目的和数额,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进度分年度提出计划。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各院(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增减变动因素,结合各院(部)、部门申报的年度预算,于每年10月上旬编制下一年度市级财政“一上”预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一上”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预审后,财务处再申报市级财政“二上”预算。财务处以经市批复的预算作为预算执行依据,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
第 在预算年度初,校长办公会审议、会通过校级控制预算。 第九条 财务处按照审议通过的校级控制预算,向各院(部)、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开始实施。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条 各院(部)、部门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在学校下达的财政预算指标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院(部)、部门的教育资源,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负责组织教育服务收入。
第十二条 院(部)、部门负责人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预算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铺张浪费、乱开支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将采取抵扣下一年度预算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六章 预算的分析和调整
第十四条 预算的分析
院(部)每年(学年)须做预算执行报告,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的差异及各项事业完成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预算的调整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对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必须由院(部)、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原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报请财务主管校长审批。其中对支出预算的调整,必须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特殊重大项目支出或对外投资,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会通过。
第七章 预算的管理及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及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 学校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院(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金院字〔2007〕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