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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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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严肃公司收文、发文工作,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规范文书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外来文件:公文(命令、指令、决议、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涵、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等等

本部制发文件:本公司内部文件和对外业务文件 3.责任

公司所有文书的收文、发文相关流程由行政人事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管理。

4.程序 4.1.收文

4.1.1. 外来文件收文,公司内部上下级往来的通知、批复、报告、请示等公文均由办公室接转,由文书工作人员签收、拆封和编号登记(登记应注明接收时间,接收人签字)即使用《收文登记表》(见附件一)。同时按要求扫描,并建立电子文件档案。

4.1.2. 文书人员在登记后及时把文件交办公室专管负责人分办。需送请领导批示的文件,附上《收文批阅表》(见附件二)。及时送交,不误领导批阅。

4.1.3. 经领导批示后的文件,由文书人员及时分送给有关部门或承办人员办理。

4.1.4. 办理完毕的文件,应交回办公室统一归卷存档,同时存入电子版。需科室拿出办理意见的文件,必须将意见形成文字填到“收文批阅表”内交办公室人员转呈领导,对特殊情况需处理的文件,各科室必须抓紧处理,对个别拿不准意见的可直接请示领导或与其它科室研办。

4.1.5.对科室传阅的文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各科室传阅时间不宜超过三天,传阅后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4.1.6. 各科室要指定一名文件管理员,负责本科室文件转送和管理工作。 4.1.7. 所有文件(除保密文件)可以查阅,不许拿走借阅,一旦丢失,严肃追

查当事人责任。

4.1.8. 对于保密文件,文书应亲自送交领导批阅,不允许公开存放和传播。 4.2. 发文

4.2.1. 各科室均可根据领导批示和所分管项目工作的实际需要起草通知、批复、决定等文件。向外发文,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使用《发文审批表》(见附件三),经批准和由办公室拟稿,其标题、主送、抄送、拟稿人、审核人、发文时间等均应填写清楚。

4.2.2. 承办人起草文件要使用《发文审批表》(见附件三),应由撰稿人按项填写清楚并签字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然后送办公室转呈。

4.2.3. 需要其它科室会签的由办公室送达有关科室。为简化程序,主办科室也可直接会签转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打印编号,由自己校对无误后方可打印正式文件。

4.2.4. 文件打印需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文件的校对由起草文件的部门负责。所有文件必须由签发人(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文。

4.2.5. 文件盖章时要有签字的清样或草稿,经签字的文件草稿由办公室留存。

4.2.6. 发文时除发给主送、抄送方外,各有关部门由文件起草部门送达。 4.2.7. 发文号按年编号,以年为单位,按文件顺序编到底,例如“XXX字(2011)X号”

4.2.8. 文件发出后,承办人必须把文件原稿与留存的附件归并整理在一起 ,连同文件打印件一并交办公室归卷。发出文件之前必须填写《发文登记表》(见附件四),其登记项目有分发日期,发文号,总份数、收文单位、份数、签发人等。文件的交接时,双方根据《发文登记表》查清文件,并由签发人员签名。

4.2.9. 年底按《档案法 》规定,各科室认真搞好文书资料等的组卷存档工作。

4.2.10. 对保秘文件,要指定专人分管和打印,不允许其他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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