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一、规程目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高效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
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资料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 资料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资料管理工作,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检索等。
3.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资料管理工作的实施,并负责本单位的资料管理工作。
四、资料管理流程
1. 资料的收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需按照约定的格式和标准,及时收集相关资料。
2. 资料的整理:收集到的资料需按照分类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归档有序。
3. 资料的存储:资料管理员需建立详细的资料目录和档案,确保资料的存储安全。
4. 资料的检索:资料管理员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需要检索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5. 资料的借阅:对于需要借阅的资料,需进行登记和备案,并确保借阅资料的返还和安全。
五、资料管理制度
1. 资料管理制度应明确工程各阶段的资料要求和管理执行标准。 2. 资料管理制度应规定资料的分类标准和分类代码,方便资料的整理和检索。
3. 资料管理制度应规定项目废料的处置流程,以及涉密资料的保密措施。
六、资料管理的技术支持
1. 资料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2. 电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3. 其他辅助工具的应用。
七、资料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1.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2. 资料管理工作应作为项目考核的内容之一,绩效考核结果与资料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挂钩。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资料管理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严重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