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主管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规范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 3、申报内容: 1)、事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4)、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5)、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6)、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7)、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本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公司的管理层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
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
五、 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工伤事故发生部门主管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并在事故出现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行政人事部予以执行。
2、 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安全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 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部门主管及行政人事部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1、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2、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3、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1、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 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2、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 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并解除劳动合同。
3、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 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 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经核查是因员工恶意所为的,公司予以开除处理。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b、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300元;另扣发当年半年的年终奖金。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600元处理;另扣发当年全年的年终奖金。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 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
出具交通部门或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 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
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 3)、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
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
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
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
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
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提请诉讼。 九、 附则:
1、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执行。
2、 对本办法有疑问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修改之。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