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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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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工作热情,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贡献奖励主要针对为公司经营和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包括:

1、在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策略、年度重点业务、月度重点工作及其他重要活动中表现优异、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2、为公司争取各项专项补助资金、对外市场拓展、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在项目管理、成本管理、科技创新、质量创优、银行授信、资质申报、清欠、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中做出卓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在法律诉讼、审计等工作中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集体和个人;

4、其他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特殊贡献奖励注重典型性、创新性、重要性、成效性,兼顾公平、统筹安排。

第四条 当年特殊贡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特殊贡献奖励的奖金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奖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以及其绩效表现确定。

第六条 凡已经在生产经营、市场开发、清欠、科技奖等项目中进行奖励或兑现的,原则上不再以特殊贡献奖励重复奖励。

第七条 特殊贡献奖励注重及时性,特殊贡献被认定的当月即可提名奖励。

第 奖励对象的评审程序为:

1、由集团公司经理层提名,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2、经审议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金额视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公示。

3、通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部门制表,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扣除所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发给奖励对象本人。

第九条 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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