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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的期限有多长?

来源:99游戏网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确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不超过30日,超期需上级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鉴定意见确定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通知且公告三个月后仍不领取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扣押车辆的期限与法律规定相符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押车辆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监管。根据具体情况,扣押车辆的期限可能因案件性质、司法程序和法院决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扣押车辆的期限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公正审判。法律规定的期限可能涉及到车辆所有人的权益保护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扣押车辆的期限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决定,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押车辆的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监管。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需经上级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并承担因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可依法处理。扣押车辆的期限应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案件正常进行和公正审判,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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