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医技人员行为规范有哪些?
答:(1)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2)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3)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4)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14、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有哪些?
答:(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2)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3)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4)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5)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5、其他人员行为规范有哪些?
答:(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3)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4)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5)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6)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16、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1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要求是什么? 答:(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实行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1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1)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3)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对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问题的,接听、接待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前款规定登记编号。 2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不同情况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的处理是如何要求的?
答:(1)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由本单位相应职能部门办理;
(2)属于上级单位管辖的,应以函件形式将举报件原件报送上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复印件留存; (3)属于下级单位管辖的,应将有关举报线索和材料转交下级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必要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4)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应将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或告知来信来访者向有关单位反映;
(5)对重要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的处理是如何要求的?
答: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应当集中管理、件件登记,定期研究、集体排查,逐件进行初步审核。
22、对属于本单位负责办理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和材料,初步审核后应如何处理? 答:初步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可查性,举报人又不能补充提供新线索的,予以了结或暂存,有关线索和材料存档备查;
(2)认为被反映人虽有错误,但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讨、予以改正;
(3)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2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调查审理结束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决定。
(2)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作出恰当组织处理。 (3)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对违纪违规事实不存在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25、《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