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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知识:火车皮余煤清理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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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皮余煤清理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在清理火车皮余煤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报请当值运行班长和翻车机主值批准后方可进行。

2、任何人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不准抢过铁道。

3、禁止任何人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 4、所有人员只能在空车线指定的工作区域工作,严禁到其它生产现场行走或逗留。 5、清理工作必须在火车全部翻卸完接到翻车机负责人的通知后进行,翻车作业时严禁靠近或攀登火车进行清扫工作。 6、所有清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车箱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7、清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形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8、在车皮内清扫余煤时,要互相监督相互配合做到“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监督他人不伤害别人)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按监督负责人要求进行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待人员全部撤出后方能挂车。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

10、在清理火车皮积煤时,铁路行车室来拉车皮卸车人员应马上停止卸煤,按规定把清理下来的积煤清理离轨道1.5米以外,让车皮先行。

11、在清理工作中要保证车辆设施的安全,如因清理工作不当造成设施损坏时视情况给予罚款,每清完一个车皮必须立即将车门关闭。 燃料公司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斜吊不吊。 二、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各中心及各作业点必须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路养护工人安全生产责任。

1、为确保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凡是在公路上从事养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穿戴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帽进行养护作业。

2、养护人员修补坑槽或在行车有效路面进行其他作业时,应在作业范围区前后一定距离放置好安全作业牌(墩)或设立其他明显标志。

3、养护范围内出现的路基缺口和塌方,滑坡路段,必须及时填补或清除,如一时难以填补的,应在两端设立明显标志(或采取堆放土、石等紧急措施)。

4、上下班乘坐车辆时,车未停妥严禁下车,严禁在车上打闹嬉笑。 5、在路上作业时,应注意观察,避让来往的车辆和行人。 6、在路上作业休息时,必须在公路水沟外,面向公路休息。

7、采料取土时,严禁挖神仙土,清理塌方时,应注意观察边坡的松土和落石。 (二)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

1、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B照,方准上车驾驶,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驾驶员要坚决做到不开疲劳车、英雄车,要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争一秒,做到不酒后驾车。

3、驾驶员必须落实班前检查,班中观察,班后保养的制度,做到勤保养、勤维修,及时做好车辆的例保工作,始终将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决不带病作业。

4、未经分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更不准私自带徒,无证驾驶,私自出车。 5、严禁超负、超坐、超载,严禁携带与公路养护无关人员。 (三)机械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机械操作手必须具备操作技术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械。

2、机械操作手必须做到专人专机,严禁随意将机械交他人操作,不准私自带徒。

3、操作手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工作区,更不允许打闹嬉笑。

4、操作手必须爱护机械,做到班前、班后检查,清洗保养,并做好日常的例保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 (四)油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油库人员要加强安全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负责对油库每个角落、每个部位进行经常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做好油料等材料出入库工作,对库里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认真进行经常性检查。 4、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够的性能完好的灭火器材,防患于未然。 5、油库人员应坚守岗位,杜绝无关人员入内,严禁与无关人员闲聊。 (五)后勤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食堂人员要妥善将油、气、煤等易燃易爆物品分类放置和安装,严禁霉烂食物供给,做好消毒工作,并加强对厨房的巡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后勤人员要负责办公区、生活区的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够的、性能良好的灭火器材,做好预防保护工作。

样品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样品入库时外观检查、封样标记完整性检查并清点数量,核实无误后,登记入库,入库登记本应有样品保管人员签字;

2、样品应列架分类管理,未检、已检应有明显的标记,不同单位送交的样品应有区分标志; 3、样品桶、样品箱、样品袋应清洁完好,不得用留有它物或未经清洗的用具存放样品;

4、样品保管人员应将各类样品立帐、设卡,做到财、物、卡三者相符;保存样品室的领取应办理手续,领取者和发放者都应检查样品是否完好并签名;

5、样品的检后处理及备用样品的处理都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办人及主管人员应签名; 6、做好样品保管室的防火、防盗工作; 7、样品的丢失按责任事故处理。

船、货主自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6.1、为了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外来作业单位在港作业安全、规范船、货主自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6.2、船、货主如有自装卸作业计划,应提前将下列项目报于生产管理部调度:⑴所要装卸货物种类、数量;⑵船名、船舶规范、抵港日期;⑶《作业组织方案》、计划作业时间;⑷参加

作业人数、人员名单;⑸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及相关作业资质材料。

6.3、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首先与作业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并按

协议规定审核作业单位下列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和安全员培训证书》、《安全规章制度》、《特种人员作业证》、《所用人员保险证》、《员工名单及身份证》,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6.4、生产管理部调度接到船、货主自装卸作业计划后,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旅顺西站调度室提报船舶靠泊计划,并向船东、

代理、货主做出如下提示:1)船东或代理应及时向大连交管提报《24小时抵港报》;

2)作业船舶在没接到生产管理部调度明确指令前,不得擅自靠、离泊;3)作业船舶靠、离泊时由港方人员系解缆,其它人员不得靠近码头(站位应距码头前沿15米以外) 。

6.5、作业前: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核对参加作业人员人数、姓名、人员操作资质证,及作业机械、车辆台数、车牌号等。规定车辆走行路线,以防车辆交叉作业。检查作业人员劳保护具是否穿戴整齐, 向作业人员提出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等安全管理要求。

要求作业单位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向旅顺海事处提出动用明火申请,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6.6、作业中:安全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要专人全时跟踪作业过程,重点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作业行为; 检查作业车辆是否按规定路线走行;

检查大件货物是否对码头及设施构成损坏。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作业,令其做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道口看守员安全守则

第一条严格执行《调车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要随时了望上、下行机车车辆动态,当第一次接到信号员机车车辆通过的通知时,做好关闭道口准备,再次接到信号员通知后关闭道口。

第三条道口两侧有两名看守员时,必须联系好(昼旗夜灯,相互对应),做到两侧开关门一致。

第四条当了望到机车车辆或听到机车鸣笛后,确认机车车辆可以安全通过道口时,道口看守员站在明显的位置向通过道口的机车车辆显示允许通过信号;当发现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况时,及时向机车车辆显示停车信号。 第五条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口后,要确认邻线无作业后,方能开启道口。

车辆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营运车辆的正常和安全运行,确保车辆货物运输及安全,根据交通部和上级有关运行管理的规则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的运行和装载必须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普通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车辆货物不能混装堆放,挟带运输危害货物及人生安全和不健康的物品,车辆货运载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条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车辆行经危险路段、桥、涵、漫水路或结冰路时,应停车查明情况,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过。

第四条营运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在行道内因车辆损坏无法开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想法尽快将车辆拖离车行道,夜间车辆停放必须停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等安全的地方,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条营运车辆装载,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严禁超载。

第六条车辆试车必须由持有正式驾驶证的技术人员担任,要固定试车路段,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牌,车上禁止载物。试刹车前,应注意观察好前后左右车辆行人情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因制跑偏或失效而造成的事故,并且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试刹车时,应先低速调试,如没发生异常,再按规定时速试验。

第七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不准行驶未经国家验收合格的道路,否则,造成事故,由责任者承担一切后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专职驾驶员管理制度

1对下列行为给予奖励

(1)按规定要求进行各项保养操作和各项检查,能主动发现问题,不带故障作业,无责任故障和意外车辆损坏; (2)发生故障能及时报告,并自己动手维修,在小修过程中能全程在旁协助; (3)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态度良好,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执行力强; (4)严格遵守操作安全规定,机械车辆无损坏,无安全责任事故; (5)厉行节约,车辆维修和耗油率综合成本最低,工作效率最高; (6)每天认真及时进行机械车辆台班(小时)、加油、维修、保养登记统计汇报; (7)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和旷工,出勤率最高;

(8)认真钻研业务,操作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并得到大家公认。 执行:由项目经理(负责人)、副经理或施工管理员执行,根据考勤统计和项目管理人员评比,结合项目施工和年终总结。项目奖励第一名300-800元,年度依次奖励前三名2000、1000、500元。 2下列行为给予处罚

(1)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请他人代签或者替他人签到扣50元/次; (2)严禁穿拖鞋上班或着装不整齐,违者扣50元/次;

(3)严禁上班操作机械车辆过程中玩手机,违者扣20元/次;

(4)严禁上班操作机械车辆期间睡觉和撤离岗位,违者扣20-50元/次;

(5)严禁打架斗殴,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除罚款外并给予开除; (6)严禁上班操作机械车辆期间饮酒或醉酒上班,违者罚款20-50元/次; (7)禁止上班的驾驶员让他人或外来人员代其驾驶操作,违者罚款100元;

(8)操作车辆时人为因素导致车辆损坏,比如操作时没有检查机油、打黄油、野蛮开车,睡觉而导致车辆损坏等,罚款100--300元。

(9)每天上机(车)操作前后认真及时记录机械车辆台班工作小时,及时登记统计加油、维修、保养等记录,每缺少一次扣发当天补贴,一个月缺少3次以上,扣发当月全部补贴。 执行:由项目经理(负责人)、施工管理员执行,可结合项目施工或月度、年度工作进行。 3考勤奖惩补贴

(1)迟到或早退10分钟(含)以内,自第三次(含)开始扣10元/次;迟到或者早退10分钟以上1小时(含)以下的,扣30元/次;迟到或者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含)以下的,扣半天的基础工资;迟到或者早退4小时以上的,扣相应比例的基本工资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2)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需请假的,就提前一天申请,在获得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A、一个月内请事假不超过两天,并扣当天基本工资; B、一个月内请假超过两天的,并扣除当天全额工资,; C、一个月请假超20天以上,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D、旷工一天按3天计算,每旷工一天扣除3天全额工资;一个月内旷工三次以上或者两个月内旷工5次以上的,除进行相应处罚外,视情节视为自动离职或开除;

(3)特殊假:病假、工伤假、产假、丧假为全薪假。病假以市级医院证明为准;婚假3天、晚婚晚育的另增7天;产假陪护假7天;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及配偶假期5天,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假期3天。 (4)全勤及补贴

A、全勤:每月出勤26天及以上,且无迟到、早退、旷工和事假者初为全勤,对全勤者给予全勤奖励200元; B、工地有活时,请事假超过2天,且当月施工出勤未满20天者无施工补贴;

C、出勤日工作满8小时或以上者补贴50元/日,满4小时不满8小时者补贴40元/日,不满4小时补贴30元/日,出勤但工地无活者补贴20元/日。

执行:项目负责人或机械车辆管理员负责考勤,每月结果公示后当场兑现。

存车棚出入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存车棚出入车辆的管理,确保存车安全,防止其他意外事故发生,现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进入存车棚的车辆必须是本矿职工车辆,其他车辆严禁入内。

2、进入存车棚的车辆必须在车辆明显部位配挂本矿车牌,并主动出示车牌,待工作人员将车牌核准后方可入内;车辆外出时,必须由本人持车牌取车,否则不准取车。

3、进入存车棚的车辆车身要干净,严禁车身挂有塑料袋、杂草等杂物入内,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违者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进入存车棚的所有车辆要确保车辆不漏油,否则将对该车辆进行罚款处理。

5、进入存车棚时,必须先熄火,然后方可入内,不许在存车棚内启动摩托车,严禁在存车棚内动用明火或抽烟,违者严肃处理。

6、进入存车棚车辆的车牌要保持表面干净,不准有脏物覆盖,否则视为无牌车辆,禁止入内。 7、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锁好自己的车辆(车把和后轮)。

8、存车棚只负责保管车辆,除车辆以外其他一切随身物品由车主自己负责保管,否则发生丢失后果自负。 9、车辆摆放要整齐,要按规定的区域摆放,不得乱摆乱放。

10、一切闲杂人员禁止进入存车棚,醉酒者存车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取车,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交保卫部门处理。

11、存车牌被盗或丢失时,要立即报存车棚值班人员登记,并持有单位证明信件和个人申请,方可补办车牌。

铁道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促进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行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件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行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七条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条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复审

第十三条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行记录》情况。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种类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车辆安全生产职责

总经理是本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公司的车辆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车辆安全法规和车辆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车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公司、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当好公司车辆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组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车辆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4、认真审定公司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车辆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车辆安全管理、车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车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公司车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公司车辆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公司贯彻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对车辆人员的车辆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公司干部职工的车辆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车辆安全意识。

7、积极执行专职车辆安全员管理体系,按规定聘用持证车辆安全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专职车辆安全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车辆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8、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车辆安全生产,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车辆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公司范围内的车辆安全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

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接到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发出的《车辆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10、定期公布公司车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规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进站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进站车辆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凡申请进入我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并经当地运管部门批准。向车站提供所有车辆手续、建立车辆档案,办理进站手续。

二、进站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三防工具,及准驾车辆相符合的驾驶员。 三、凡进站车辆必须服从车站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四、凡进站车辆必须服从车站指挥,不得乱停乱放。 五、凡进站车辆按指定通道进出车站。不得逆向行驶。

六、进站营运客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定期维护,按期年检,做好当日发班前的例检。

七、夜间需停放在车站过夜的车辆,必须按车站规定办理看车手续,按值班人员指定位置停放。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一是不予接纳;二是作停班处理;三是按停车场有关规定处理。

客运站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客运站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实行进出站例检制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3、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4、加强乘车安全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5、建立完善各类登记台账,杜绝车辆超载出站和旅客携带危险品出站。

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城市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城市客车(含插电式和增程式),燃料电池http://nev.ofweek.com/CAT-71001-battery.html客车/城市客车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10294-2008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http://nev.ofweek.com/CAT-71005-safety.html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29106-2014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

ISO87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Roadvehicle-Measurementtechniquesinimpacttests-Instrumentation) 3术语和定义

GB13094、GB/T18384.3-2015、GB/T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thermalrunaway

单体蓄电池内放热反应引起不可控温升的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thermalrunawaypropagation

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热失控的现象。 3.3

热事故信号thermaleventsignal

蓄电池系统内发生热失控时发出的信号。 3.4

圆柱电池cylindricalcell

具有圆柱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5

方形电池prismaticcell

具有方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6

软包电池pouchcell

具有叠层复合金属箔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4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1总则

电动客车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2防水防尘性能

4.2.1车辆应在30cm水深的水池中,以5~10km/h的速度行驶5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3~5min;若水池长度小于500m,需要进行几次,总时间(包括在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18384.3-2015中7.2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完成测量,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MΩ。

4.2.2以下部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零部件及系统的防护等级试验按GB4208-2008的试验条件进行:

--安装在客舱地板以下且距地面500mm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和与B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充电口除外); --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受电装置除外)。

4.2.3车辆在退电状态,在水深50cm水池浸泡24h,之后打开总火开关,并将点火开关开至ON档,2h内车辆不起火、不爆炸。 4.3防火性能

4.3.1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8410-2006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50mm/min。

4.3.2B级电压部件所用绝缘材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B级电压电缆防护用波纹管及热收缩双壁管的温度等级应不低于125℃,热收缩双壁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D的要求。

4.3.3可充电储能系统内应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级应达到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

4.3.4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安装舱体)与客舱之间应使用阻燃隔热材料隔离,阻燃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8624-2012中规定的A级要求,并且按GB/T10294-2008进行试验,在300℃时导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04W/(m·K)。 4.3.5发动机舱(若有)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或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4.3.6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具备火灾检测自动报警功能,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4可充电储能系统

4.4.1蓄电池单元按照附录A的热失控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不应发生起火、爆炸。 4.4.2可充电储能系统按照附录B的热失控扩展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试验通过。为了确保热失控扩展不会发生,检测机构需证明采用附录C的三种触发方法,均不会发生热失控;

b)如果发生热失控,但是热事故信号发出后5min内没有发生外部起火或爆炸,且没有烟气进入乘客舱,试验通过。上述结论应在不拆卸测试样品的前提下通过肉眼来进行判断。

4.4.3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应与客舱隔离(引风装置除外),保证乘客不能触及到可充电储能系统。若从客舱引风为可充电储能系统调节温度,则引风口应配置烟雾控制装置,保证有害气体不能从进风口进入客舱。 4.4.4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安装维修开关和熔断器。

4.4.5蓄电池包应设有泄压和透气装置,泄压压力不大于50kPa。 4.5控制系统

4.5.1整车控制系统应保证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应只响应制动信号。

4.5.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需要整车主动断B级高压电的车辆异常情况时,在车速大于5km/h时应保持转向系统维持助力状态或至少保持转向助力状态30s后再断B级电。 4.6车载终端和远程监控

4.6.1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并实现和监控平台数据通讯。 4.7充电安全

4.7.1整车具备多个充电接口时,充电时不工作的充电接口应不带电。

4.7.2车辆的充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该装置应能根据温度变化传送相应信号给车辆,用于实现车辆接口的温度监测和过温保护功能。

4.8车辆碰撞防护要求

4.8.1若有可充电储能系统未安装在车辆顶部,则应按照附录C进行碰撞试验。 4.8.2车辆在碰撞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4.8.3当需要考核碰撞防护性能的车型,与已经通过碰撞试验的车型相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可免于碰撞防护试验。

--可充电储能系统能量相同或减小; --箱体结构相同或加强;

--箱体安装结构相同或加强;

--电池包安装区域的车体结构不变或加强(结构开口尺寸相同或变小)。

4.8.4若电动客车需按GB17578进行上部结构强度验证试验,应在其可充电储能系统荷电量(SOC)30%~50%且处于上电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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