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住房贷款是买房人可以选择的最优惠的一种贷款方式。尤其是在经历过几次贷款利率调整之后,商业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的息差进一步扩大,以常见的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为7.83%,而同期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5.22%,相差12.61%。即使将部分商业住房贷款可享受低至85折的优惠利率考虑在内,5年期折后的贷款利率为6.66%,也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高出1.44%(见表)。
不仅贷款利率较低,去年9月1日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上限进行调整后,符合相关的贷款家庭最高可以申请到5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贷款组合中,公积金贷款所占的比例也将越来越高。不过,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最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如何使用公积金才最“合算”?
申请最高额度有
尽管以户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达到了50万元,但并非所有的家庭都可以贷足这个最高额度。
首先,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想贷到50万元的最高额度,必须限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过,由于对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审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执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办法为:贷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贷款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动用过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过“冲还贷”,那么这样的贷款人基本上可以视为“第一次购房”,也就满足了申请最高额度的第一个条件。
在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计算中,分作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和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两个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为40万元,与以往以户为单位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所不一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上海的公积金以户作为基础,配偶、参贷入将分别计算额度,并进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按照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般只要连续缴存基本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基本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5000元,就可以获得20万元的基金公积金可贷额度。如果缴存余额小于5000元,按缴存余额的40倍作为可贷款的额度。分别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累加起来,不超过40万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举个例子来说,丈夫与妻子属于符合条件的第一次购房贷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余额为几万元,而妻子由于公积金缴存较少,目前的账户上余额为4000元。那么夫妻俩的可贷额度就是36万元,其中丈夫的可贷额度为20万元,妻子的可贷额度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外,对于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人,也可以计算出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具体的计算办法是,将贷款人补充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乘以15,不高于10万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与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一样,贷款人和配偶、参贷入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要想申请到50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门槛有两道:一是要满足“第一次购房”的,第二是要具备补充公积金账户,一般来说,满足了这两项条件,大部分的家庭都可以申请到50万元的最高可贷额度。
而对于不满足上述这些条件的贷款人,一般可以申请到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限为20万元(没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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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低患存款偿还高息贷款
在尽量申请高额度的公积金贷款之外,合理地运用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也很重要。
相对来说,公积金账户上的存款是一种“低息的存款”,按照相关规定,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中,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奉息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其收益甚至低于一年期的定期存款。
现在大部分人在购置房产时,都会使用上“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模式。如何尽量地使用上低息的公积金账户存款,来偿还利率较高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用利率差异,获得最大的资金效用,让公积金的使用更合算?因此,如果你的公积金账户上留备有一定的资金,同时每个月公积金的缴存额度比较高,在申请组合贷款的时候,如何尽可能地利用上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其中就有不少讲究了。
首先在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是一种便宜的贷款资源,因此我们在进行组合贷款的申请的时候,一般要尽量地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可能的范围内压缩商业住房贷款的期限。这样,每个月同样金额的一笔按揭还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间分配的比例就会产生不同,更多的资金将先用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这种利率较高的贷款,就可以起到节省利息的作用。
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对于采用公积金“月冲”还贷方式的购房人也有好处。按照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按月使用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来冲减当月的还款。但是使用“月冲”的时候,还贷的顺序必须按照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后偿还商业贷款的来进行。如果我们延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每个月需要还款的资金就会相应减少。这样使用“月冲”还款的时候,每个月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同样给贷款人带来节省利息的作用。
目前,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已进入最重要的实施阶段,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职能作用,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短缺问题,强力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的有效措施。各县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全力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按照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优化管理机制,加快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为全市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贷款支持,全力推动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中贷款支持的力度
各县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密切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办法与措施,及时高效地开展贷款支持工作。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统筹,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贷款资金需求。各县区及财政、住房公积金、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征缴办法和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公积金贷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征缴,壮大公积金归集总量,合理调度县区间资金配置额度,有效保障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资金需求。
(二)坚持原则与灵活统一,适当放宽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公积金贷款条件。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大局出发,按照市的部署要求,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统一,适当放宽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全力支持重建工作扎实开展。
1、放宽贷款范围。一是对因地震造成自有住房中等破坏或严重破坏、倒塌,灾后已领取发放的住房毁损补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属地、自住”原则,在重建自住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时,将领取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如有缺口,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对因地震造成自有住房受损,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维修加固后可以居住,已领取当地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资金并对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用于加固维修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放宽贷款额度和还贷期限。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重建自住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加固维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最长期限为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放宽贷款优惠。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由连续24个月方可申请贷款的规定,放宽为连续缴满12个月。二是购买自住住房的将购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放宽为30%。三是对即将退休的职工,根据其信用和收入状况,将贷款期限放宽至退休后五年,同时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延长至退休后五年。
(三)坚持集中突破,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一是要坚持集中有效突破的原则,在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最后实施阶段,适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正常贷款,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确保重建工作全面完成。二是要严把重建户贷款审核关。为提高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效率,使有限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困难家庭,各县区要对重建户贷款严格审核把关,对家庭经济状况好,完全有能力开展重建住房的重建户,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但具有一定的住房重建能力的重建户,应给予适当数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但有住房重建意愿的重建户,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给予倾斜照顾。三是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地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由各县区最终审核把关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申请贷款的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户花名册及贷款额度(市直单位贷款的职工花名册及贷款额度由武都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贷款程序予以办理。
第一条(目的)
。
第二条(受托银行)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贷款额度确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公积金贷款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交多少,但规定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才可以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借款人及其家属亲属缴存的公积金总额至少达到新购建(大修)住房支出的30%;贷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的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
1、买房子贷款时可以单独用公积金。
2、原本使用商业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可以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据了解,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必需符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
目前银行提供的贷款方式主要有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前两者大家都是耳熟能详的,而实际上不妨考虑使用贴息贷款,它能帮你实现以最小的资金成本和最高的效率取得贷款,让你节省不少买房的花销。
贴息贷款帮你这样“省”
刘先生准备购买某楼盘项目的房产,总价52万元,拟贷款40万元,期限10年。该楼盘的开发商规定,对于采用商业贷款的客户,房价可以打98折;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房价打97折;采用公积金贷款的,不打折。经向开发商协商和争取,开发商同意对采用贴息贷款的客户按照一次性付款给予相应折扣,即97折。刘先生所在单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经咨询,可以享受贴息额度为40万元。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对刘先生进行信用评级,为AA级,则贴息担保费可以优惠2%。
(1)采用商业贷款付款方式
总房款:52万元×98%=509600元
律师费:40万元×3‰=1200元
保险费:40万元×31.4%=1256元
抵押登记费:200元
贷款期间利息总额:40×108.57×10×12-400000=121136元
购房总支出:633392元
(2)采用贴息贷款付款方式
总房款:52万元×97%=504400元
律师费:40万元×3‰=1200元
担保费:40万元×60.51×(1-2%)=2372元
贷款期间利息总额:40万元×103.21×10×12-400000=95408元
购房总支出:603380元
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采用贴息贷款比商业贷款节省30012元。
(备注:数据计算可参考附表1、2)
住房贴息贷款与商业贷款“大不同”
从银行利息收入的角度看,住房贴息贷款与商业贷款没有本质不同。但站在借款人的角度看,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1、利息负担不同。对贴息贷款的借款人而言,由于享受相应额度的贴息,在贴息额度内实际上是按照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与商业贷款相比,贷款买房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
2、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同。一般来说,在售楼盘项目都和指定银行签订按揭协议,对购房者而言,选择商业贷款只能在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没有选择的余地;而贴息贷款在许多银行都可以办理,对所有在售楼盘都适用,具备贴息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以在多家银行中进行选择,打破了楼盘对应指定银行的传统按揭贷款办理模式。
3、贷款担保方式和所负担的费用不同。商业贷款一般采用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方式,借款人需要支付律师费、保险费和抵押登记费;贴息贷款采用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全程担保模式,借款人需支付律师费和担保费(涵盖了保险、房产评估、抵押登记等费用),如果借款人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担保费还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优惠。
此外,由于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全程担保,免除了开发商对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而且贷款办理周期相对较短,从付款方式上,借款人有充分的理由向开发商争取一次性付款的条件的优惠。如果能争取到更多房价折扣的优惠,则运用贴息贷款不仅能极大节省利息支出,而且其总购房费用也要远远低于商业贷款。
4、办理程序不同。与商业贷款相比,贴息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多了借款人信用评级、贴息额度核定、担保中心审查等几个环节,看似复杂,但由于有律师全程代办相关手续,而且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全程担保,贷款在银行更容易审批通过。
住房贴息贷款VS公积金贷款
住房贴息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对象所在单位均需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所能使用的贴息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额度是相同的;对借款人而言,两者的最终利息支出负担是相同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两种贷款性质不同。住房贴息贷款本质是银行直接发放的商业性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就贴息额度内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差部分向借款人定期进行贴息;公积金贷款是银行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向借款人发放的性委托贷款。
2、承办金融机构不同。由于贴息贷款本质是商业性贷款,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可以办理,目前看,光大、中信等中小商业银行服务效率较高;公积金贷款一般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管理分中心指定承办银行,借款人无从选择,服务效率难以保障。
3、对借款人的费用负担不同。借款人使用贴息贷款,需负担律师费和担保费,担保费涵盖了保险费(财产险和保证险)、评估费和抵押登记费,当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较高时,担保费还有一定幅度的优惠;如使用公积金贷款,需支付房产评估费和担保费。两种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并不相同,综合看,当贷款期限相对较短时(在13年以内),贴息贷款担保费率更低,对于经评级信用等级更高的借款人更为明显。
4、办理流程不同。办理贴息贷款时,借款人通过向贷款银行和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指定律师事务所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贴息额度的核定、借款人信用评级、向担保中心和银行报卷等手续;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首先应向单位缴存公积金的住房贷款管理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其后办理贷款额度的核定、房产评估、缴存担保费、去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一系列手续。
5、额度不足时,操作方法不同。目前,北京市所有在售楼盘项目均可以使用贴息贷款,当贴息额度不足时,借款人仅就超出贴息额度部分承担商业贷款利率,不必办理额外手续。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最新规定,从2005年起,凡使用市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当公积金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将统一使用贴息贷款,而不能再使用组合贷款。对于使用国家机关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最高使用额度为30万元,当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借款人需使用组合贷款,就超出公积金贷款额度部分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商业贷款,承担相应费用。相比之下,贴息贷款更加简便、经济和可行。
什么是住房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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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的条件
可获得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6个月累计12个月,并且继续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贴息贷款的最高成数为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期最长不超过30年。
贴息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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