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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不能办理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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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一、着作权登记的效力

1、着作权登记机构

我国尚无统一的着作权登记机构,目前我国负责作品登记的机关有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版权局等,其中国家版权局已将其负责的所有登记工作转移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国家版权局对作品的着作权登记行使监管职能,部分省级版权局也将其登记业务转移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

2、作品登记

着作权自动产生是当前国际着作权保护的普遍原则,我国也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着作权。我国着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着作权登记是公示着作权状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维护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着作权归属造成的着作权纠纷,并为解决着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着作权不受影响。

3、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法律效力

作品登记证书是由作品登记机关对登记作品核查后发给作品登记申请人的证书。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着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可因相反证据等原因而被撤销。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登记,登记后发现有前述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应撤销登记。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着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已登记的作品超过着作权法定保护期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仅是着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着作权主张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一般即可认为其拥有争议作品的着作权。因着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如有相反证据,如他人更早完成发表使用作品等证据,则可直接否定着作权登记人享有着作权。

二、作品登记证书的作用

1、作品登记证书是一种能够有力证明权利存在的证据之一,当当事人著作权受到质疑或者是发生权利纠纷时,能够证明作品存在的原始资料将作为证明著作利的有力证据。在现实情况下,原始手稿不一定能够长时间的保存下来,所以很难提供第三者认可证据,而作品登记证很好的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

2、作品登记证可以是一种成果展示的依据,具有跟作品发表相类似的效果。

3、作品登记证可以为以后作品的变更、转让和继承提供依据。作品著作人对其作品成果办理自愿登记手续,不仅仅是意味着证明著作权事实的成立,同时也意味着在进行作品登记后,后续作品的权利变更,作品使用权转让以及权利的继承等法律事实受相关法律保护,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作品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在发生作品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5、作品登记证是权利人享有各项相关优惠的前提条件。我国针对各类发明创造都有相应的优惠扶持,比如有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方面的优惠,权利人持有作品登记证是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

6、著作权人合法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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