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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了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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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并且一旦超过,当事人将丧失相关的权利。不过,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很多人误以为从合同成立,或者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算,进而以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已经过了,但实际上可能这个时间才刚刚开始计算。即便真的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要求变更合同。

一、除斥期间的时间起算:

(一)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四)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二、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几年内行使撤销权有效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年或者五年之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释为:

(一)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二)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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