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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假释罪的量刑与处罚问题

来源:99网

徇私舞弊假释罪的主旨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需出于徇私动机、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行为。立案标准包括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等情形。对于服役期间满足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司法职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

法律分析

一、徇私舞弊假释罪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假释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

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徇私舞弊表现为为徇私情,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伪造条件等手段,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三、徇私舞弊假释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九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殉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询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若是满足了法定可以被假释的请求,那么服役机关是有可能会向提出假释请求的。收到此类请求的司法职员,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结语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侵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等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于服役期间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提出的假释请求,司法职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原则,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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