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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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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一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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