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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产妇是否可以拒绝用人单位调换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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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看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的岗位,公司调动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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