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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各类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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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筑前,承包方与发包方要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此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价款、争议解决等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方接收发包方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的地质状况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设计合同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具体施工设计任务而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完成施工工程达成的协议。这三类合同都是按照建造房屋中的顺序形成的,先勘察地面状况,再按照发包方要求进行设计,最后进行施工建造。虽然都是跟不动产房屋有关,但发生纠纷,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吗?

根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再根据《民诉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除此之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也基本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为设计合同的设计工作主要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尽管采集地面数据等工作是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不适用专属管辖。又因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均属于合同纠纷,故可适用《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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