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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主体可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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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虐待俘虏罪属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罪的基本特征: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情节恶劣”,指指挥人员带头虐待俘虏的,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或者重要俘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犯罪主体是军人,主要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会破坏俘虏管理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四十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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