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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司法的特征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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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

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终极性: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

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

2、司法的功能

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

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

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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