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不可以补开。票丢失的,纳税人应当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冲原开,再重新填开给客户。若是普通丢失的,应当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三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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